未經授權轉載微信文章 侵權方被判刪文并賠償
2020-04-27 09:55:35? ?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微信公眾號上的一篇文章,在未經作者授權的情況下,其他微信公眾號對其轉載傳播,著作權方起訴索賠,侵權公司被判刪文賠償。 劉某筆名“牛油果”,2019年1月15日在其微信公眾號“牛油果的生活觀”發(fā)表文章《“女兒,哭窮的男人不能嫁!”媽媽提醒單身女兒的一番話,令人深思》。2019年3月15日,劉某出具版權聲明書,將其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相關權利全部轉讓給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承諾同意其自主將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相關權利轉讓給任何第三方,受讓人有權以自己名義對轉讓前后互聯(lián)網中侵犯該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且有權獲得賠償或補償。 2019年4月9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將上述權利又轉讓給三明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3月21日,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發(fā)現(xiàn)長沙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愛嬰小課堂”未經許可且未支付任何報酬情況下,轉發(fā)涉案文章。三明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認為長沙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獲得報酬權等合法權益,造成其經濟損失,遂訴至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長沙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刪除侵權文章,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和因維權產生的合理費用合計人民幣1萬元。 法院判決: 經審理,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著作權屬于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作者。涉案作品首發(fā)在劉某個人微信公眾號上,署名“牛油果”。2019年3月15日,劉某出具的一份書面版權聲明書載明,“牛油果”是其筆名,目前沒有證據證明相關作品的著作權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因此,認定“牛油果”為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劉某將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相關權利全部轉讓給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三明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又經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轉讓而合法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其原告訴訟主體適格。 長沙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未經著作權人或其授權權利人許可,轉載并向公眾傳播涉案作品,構成對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原告未對其損失數(shù)額及被告獲利情況進行舉證證明,根據被侵權作品的類型、微信公眾號平臺的粉絲量、文章的閱讀量、原告取得授權時間、維權成本及被告侵權時間、過錯程度等因素綜合酌定賠償數(shù)額。據此,判決被告長沙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300元。 法官說法: 著作權是權利人控制作品(專有控制權)及獲取經濟利益的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作為著作權的一種權利,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是權利人控制其作品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的專有權利。 本案中,原告經授權轉讓享有涉案文章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網站刊登了涉案文章,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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