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游遇疫情 旅游團費咋退?
2020-06-18 08:37:45? ?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受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很多人的出境旅游計劃“泡湯”了,可已簽訂的旅游合同產生糾紛該怎么處理呢?近日,漳州某混凝土工程公司就遇到了這個難題。 據了解,今年1月,漳州某混凝土工程公司與漳州某旅行社簽訂了團隊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約定次月安排員工出發(fā)到境外菲律賓旅游。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暴發(fā),導致公司員工無法出境旅游。雙方就合同退款問題爭執(zhí)不下。一氣之下,漳州某混凝土工程公司將旅行社告到龍海市人民法院。 受理此案后,法院組建了法官調解小組,第一時間組織雙方當事人到庭調解。在向雙方當事人釋明疫情防控期間相關旅游合同法律政策的同時,也希望雙方當事人綜合考慮旅行社經營、公司員工生活等因素。 最終,在調解小組的協調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各自承擔50%的實際損失,旅行社向該公司退還扣除損失后的旅游款。 法官說法: 此次新冠疫情來勢洶洶,對各行各業(yè)都造成了一定影響。當旅游合同遇上疫情,旅游者和旅游公司都應當盡量體諒對方的難處,協商解決問題。 如果確因疫情導致旅游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繼續(xù)履行,應認定為旅游合同的履行遭遇了不可抗力,旅游者和旅游公司都不因此承擔違約責任。 當然,如旅游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旅游公司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公司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旅游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的,旅游公司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本案綜合考慮旅行社經營、公司員工生活等多種因素,認為旅行社、公司員工各自承擔50%的實際損失較為合理,容易被雙方所接受,該案才得以順利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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