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代言虛假廣告問題,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對此,新出臺的《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有一個規(guī)定,即“藥品、醫(yī)療器械、醫(yī)療和健康資訊類”廣播電視廣告,禁止“宣傳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醫(yī)生、專家、患者、公眾人物等形象做療效證明”。
藥品、醫(yī)療和醫(yī)療器械,與人們性命攸關,而名人是大眾偶像,影響頗大,他們的話在公眾心目中有很高的可信度。名人依照商家炮制的腳本,在廣告中做虛假證明或虛假宣傳,危害會加倍放大。很多老百姓相信“名人的話就是名言”——不是經常有受害者事后找名人打官司,說信了某某名人的話,買了某種假藥,結果越吃越糟嗎?如果沒有名人的聲音和形象,沒有名人的表演和煽情,這些假藥就不會那么風靡,觀眾也許就不會心動,不會買這個藥、上這個當。
有論者說,所謂的名人“代言門”,罪不在名人,元兇是發(fā)布虛假廣告的商家,幫兇是監(jiān)管部門和媒體。這話有其合理性,因為商家、監(jiān)管部門和媒體確實各有其責,違法了就要追究。但是虛假代言的名人也應該深刻反省,不能拍廣告的時候大把撈錢,出了問題就推個一干二凈。名人在違法廣告中的作用,就像足球運動員的臨門一腳——場外指導和戰(zhàn)術再好,別人傳球傳得再棒,沒有他這一腳,還是得不了分。
再看某些名人,代言之時,興致勃勃,熱情高漲,不問青紅皂白,什么話都說,言之鑿鑿,信誓旦旦,并不慮及后果;被揭出問題,卻首先解脫自身,辯說自己無辜,甚至把自己打扮成“受害者”。先不論法律責任,僅從道德良心說,虛假代言就是欺騙,能說無辜嗎?最可笑的是,有的名人因此惹上官司,居然譏諷狀告他的消費者想借他這個名人來“炒作”和“出名”。
名人“代言門”,從一個側面折射出某些名人的誠信喪失和道德滑坡。對那些明顯荒謬的廣告詞,名人在代言之時,自己真的一點懷疑都沒有嗎?一個挺胖的名人代言一種減肥藥,稱幾天減多少斤體重,說得有鼻子有眼,決不心虛臉紅?!昂鲇啤眲e人花大錢買這種沒有效果的“減肥藥”,自己坐收代言費,這就叫見利忘義。正如魯迅諷刺的那樣,“這些名人在賣著他們的‘名’”。虛假代言也是在“消費”著公眾的信任。
社會道德風尚的建設,人人有責。名人作為公眾人物,往往擁有較一般人更大的社會影響,也往往因此而擁有較一般人更多的“權”和“利”。正因如此,他們更應該成為社會道德的標桿,為維護公共利益作出更多貢獻。假如認識不到這一點,這是很可悲的。
(作者為法制日報高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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