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流浪漢哈里-海洛維斯,1986年在高級住宅區(qū)附近建造了一個簡陋的帳篷式小屋。21年后,一名億萬富翁想在附近建造世界上最高價的建筑物--約合18.5億元人民幣的豪宅。海洛維斯拒絕搬遷。如今,他占據的這塊彈丸之地價值已上升至400萬英鎊(約合5680萬元人民幣)。(《新快報》4月7日)
史上最有錢的流浪漢海洛維斯對自己目前的狀況很滿意。
海洛維斯價值5680萬元的小破屋。
海洛維斯價值5680萬元的小破屋。
在英國,流浪漢哈里-海洛維斯能成為最富釘子戶,得益于兩個方面,一是英國政府的物權法規(guī)定:“一個人在無爭議的情況下占有一塊無主土地超過12年,那塊地就是他的”;二是得益于英國“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神圣物權觀。
作一個假設,如果流浪漢哈里-海洛維斯是生活在中國,我想他肯定不會是“最富的釘子戶”,也不可能是“最牛的釘子戶”,它極有可能成為“最可憐的釘子戶”。因為漢哈里-海洛維斯是一個71歲的老人,是一個流浪漢,無依無靠,如果他選擇拒不搬遷,開發(fā)商最仁慈的選擇就是把他架開,強制拆遷“違章建筑”,象征性地給一點錢,讓他繼續(xù)流浪,歸屬是流落的途中悄悄地死亡;最悲慘的境遇就是,房子夜里被拆遷,人在里面被砸死了,也有可能是在某一天就忽然失蹤了。
英國有物權法,我國也有物權法,為什么流浪漢哈里-海洛維斯的命運在英國和在中國,可能存在天壤之別呢?這背后實質上體現的是一種人權理念。
在西方國家,十分強調天賦人權,即“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發(fā)展的權利”,也是我們所承認的“首要人權”。在長期的實踐中,西方國家把這種空洞的“首要人權”具體化了,那就是“首要人權=物權”。我國著名民法學家王家福非常認同這一觀點,他說:“物權是保障人的基本的生存和發(fā)展的人權,沒有物權就沒有人的最基本的體面的生活,就沒有人權?!蔽鞣絿矣挚渴裁磥肀Wo百姓的物權呢?靠人,人是會變得,而且人性是本惡的,在探索之中,西方國家確信保護物權只能靠法治,加上物權是首要人權的觀念深入人性,所以才有“神圣物權觀”。
流浪漢哈里-海洛維斯的做法,對實現社會效益最大化是不利的,但他依然受到了法律很好的保護。在我們已經有了《物權法》的基礎上,它給我們最大的啟示就是“物權=首要人權”,只有物權得到了真正的尊重和保護,人們才可以腳踏實地,人才會有生存的根基和穩(wěn)定的發(fā)展。因此,我們一定要好好愛護我們的《物權法》,落實好《物權法》。如果我們做到了這一點,也就不會再有“釘子戶”的稱謂了。 (葉雷)
(責編:徐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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