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一個大學生在畢業(yè)論文中被發(fā)現有抄襲行為,他還有機會為自己辯稱是交錯了論文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但是,如果是高校行政領導,因其權力屬性昭然,就有了“被跟著抄襲”的可能。8月6日《中國青年報》消息說:針對沸沸揚揚的“論文抄襲”事件,武漢理工大學5日上午首次作出正面回應,稱校長周祖德沒有“論文抄襲”行為。校長周祖德稱,他負有疏于教育管理的責任,并將吸取深刻教訓,帶頭進一步端正學術態(tài)度。
我一直搞不明白兩個問題:一是高校中的專家教授辛辛苦苦鉆研出來的學術成果,為什么要掛一個不相干的領導名字在前面?為什么某些領導在學術領域就天然地成了“萬人迷”?二是掛名論文若是抄襲,領導就無辜得很,但對于那些沒有被發(fā)現抄襲的學術論文,怎么不見有校長院長出來聲明一下“此文與我無關,純屬教授客氣”?出事了就扮無辜,沒出事時就心安理得地坐享別人的成果,這是什么邏輯?
從院長抄到校長,從教授抄到院士,學術領域的公信可謂斯文掃地。抄就抄了吧,偏偏又學賴皮的孩子一樣,還搬出讓人齒冷的理由,什么“過度引用”云云,別說學術誠信,連學格底線都蕩然無存。3月15日,教育部召開加強高等學校學風建設座談會,教育部部長周濟提出要像體育界反興奮劑一樣,敢于對學術不端“下猛藥”,為整治學風,教育部正逐步將學術道德建設納入高校課程,并將把學風表現作為教師考評的重要內容。近日又有消息說,吉林大學制定了新的“學術委員會章程”,規(guī)定學校領導和職能部門負責人不擔任各級學術委員會委員職務,實現了行政管理與學術決策的相對分離。大家都對學術自治寄予無限熱望,輿論也呼吁公眾要“相信學術自治的力量”。
學術自治自然是個好東西,國外也多有實踐。理論上說,學術也只能靠自治,畢竟,學術問題涉及到學術標準的認定和規(guī)范,局內人比外人更熟悉本行業(yè)的情況,因此,職業(yè)共同體比法官與民眾更有發(fā)言權,這是“行規(guī)”。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學術自治不能顧名思義,不等于自我批評,更不是關起門來包庇縱容,它應該是在嚴明公正的法制體系下的開放式管理。就此而言,有法可依是自治的前提。這個“法”包含三層意思:一是學術自治機構與組織依法而設,法規(guī)應保障其獨立于行政之外的權力,出了問題有人來認定,且敢于認定;二是規(guī)范細則統(tǒng)一,責罰標準明晰,縮小自由裁量權,不至于出現“一個抄襲,N種罰單”;三是法規(guī)得保障公眾監(jiān)督學術自治與知情的權利,提供透明開放的平臺,可以辯論,能夠博弈,有質疑必有回應。
眼下看來,我們不缺大學學術委員會、學術道德委員會這些形式上的學術共同體機構。遺憾的是,每每學術不端被曝光,它們的表現不是語焉不詳就是顛倒黑白,這種詭異,恰恰是因為學術自治缺乏法理維度的表現。俗話說,無法則無天,學術的自我清潔功能不是天上掉下來的,也得靠制度與法規(guī)逼出習慣來。如果我們的學術不端還停留在靠人事爭斗順帶著曝光的水平上,如果我們的學術自治還只是看起來很美,學術的不堪遲早要侵蝕社會進步的肌體。無法而治還談什么學術自治,當道德的力量在學術失范面前波瀾不興的時候,就是該祭出法治寶劍的時候了。(宋桂芳)
(責編:劉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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