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國嚴查酒駕的背景下,浙江省公安廳首次對醉酒駕駛的部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曝光,顯示了負責任的態(tài)度,但1個月來,浙江省先后查處酒后駕駛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79人,其中醉酒駕駛44人,此次則僅曝光了5名醉駕公務員,只有10% 多的曝光率。為何選擇是這 5名醉駕公職人員而不是全部的醉駕公職人員?如此選擇性曝光,有何科學根據(jù)?
從通報的曝光名單來看,像“8月10日,杭州江干區(qū)交警大隊民警查獲祥符派出所民警許某(借調(diào)到政府其他部門工作)醉酒(酒精檢測為1.0mg/ml)駕駛”、“8月26日,文成縣交警大隊一下屬中隊查獲該縣僑辦公務員周某醉酒(酒精檢測為1.59mg/ml)駕駛”。如果是選擇性曝光,也應選擇那些情節(jié)惡劣甚至引發(fā)當?shù)毓珣嵉模陨蟽扇瞬o特別顯著的其他情節(jié),比如抗拒檢查、弄虛作假等等,那緣何這兩人就“被選擇”了呢?
至于“許某、周某”式的曝光,更是讓人感到困惑,他們既然已經(jīng)違反了相關法規(guī),就不存在相對應的隱私權益,那又何必手下留情為他們“諱”呢?遮遮掩掩,又如何起到震懾那些心存僥幸的“酒司機”尤其是醉駕公職人員的作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是對酒駕人員曝光,就應該一視同仁;而作為公職人員,更應帶頭遵守交通規(guī)則,一旦醉駕,更應該優(yōu)先曝光,不能遮遮掩掩。而且,醉駕公職人員除了交警部門的處罰外,他們還要面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相關管理規(guī)定的處理。比如是警察的,要根據(jù)公安部“五條禁令”規(guī)定被辭退。所以,“某某”式選擇性曝光醉駕公職人員,不利于民眾、輿論的監(jiān)督,滿足不了民眾的知情權,難免讓人充滿疑慮。所以,有關方面從樹立公信力著眼,應盡量避免這種有所偏袒的“選擇性”曝光。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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