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成都市金牛區(qū)政府就廣受關注的拆遷戶唐福珍自焚事件召開新聞通氣會。金牛區(qū)區(qū)長馬旭在情況通報中稱,初步查明在唐福珍往自己身上傾倒汽油直至引燃的過程中,現(xiàn)場指揮的有關人員判斷不當、處置不力。區(qū)政府已于12月2日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建議:區(qū)城管執(zhí)法局局長鐘昌林停職接受調查。2009年12月04日《第一財經日報》
在這篇報道中,官方再次把事件定性為“暴力抗法”。并且對此次強拆定性為主體合法、程序合法。這就讓人一頭霧水了,既然是執(zhí)法完全合法,又遇上團伙暴力抗法,執(zhí)法過后應該慶祝勝利,執(zhí)法局長無功也該無過,怎么又把人家停職了呢?其次就是暴力抗法的這伙人,即使暴力抗法就該稱為“暴徒”,暴徒引火自焚,充其量也只能算是畏罪自殺,與嚴格執(zhí)法者一點關系都沒有,憑什么停執(zhí)法局長的職,難道要讓執(zhí)法局長去奮力撲救自焚者,去壯烈犧牲不成?
看來官方對暴力抗法的定性有些底氣不足。
本來對違法建筑依法拆除是正常的,問題是這樣的違法建筑怎么就違法了10多年,當初,我們的執(zhí)法人員為什么沒有去及時制止,不過這樣的現(xiàn)象也不是單純的個案,幾乎所有的城市都遇到過拆遷的難題,矛盾升級的也不是這一例,但有一個不能忽視的問題,被強拆的違法建筑往往都不是短期存在,有的還超過10年甚至更長,越是存留時間長的違法建筑,拆遷所引發(fā)的矛盾和阻力就越大。當然,就像報道中官方說的是歷史遺留問題,從人性化角度上來講,違法不究,責任不能全在違法者,就是刑事案件,法律上還有一個追述期,試想想,在當初建筑的時候,既無人監(jiān)管也無人制止,更談不上去督促辦手續(xù),普通老百姓再有學問也不可能是門門通,不可能知道該辦哪些批件,事實存在多年之后,政府一個違法定性,“違法者”半生的辛苦就有可能付諸東流,心里當然難以接受,處理不妥當,矛盾必然升級。
事件已經過去,自焚者以亡,真的應該從這次事件中深刻總結一下,不要讓本不該違法者違法,讓這樣的“悲劇”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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