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南京十二月二十三日電:造成五死四傷的南京“六·三〇”特大醉酒駕車肇事案,二十三日上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張明寶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沿途先后撞倒九名路人,并撞壞路邊停放的六輛轎車,造成五人死亡、四人受傷的特大交通事故。
如此重大的醉駕案件,最后卻落得無期徒刑的結局,在張明寶來說極其“合算”,一命而可抵五命,外加四個受傷的,再外加六輛被撞壞的轎車,這豈不極其“合算”?
然而對于死者來說,則是極不公平的。撞死一個人,少則幾萬,多則十幾二十萬,撞人者即可逍遙法外,這是通常的一種醉駕肇事結果。對于司機來說,當然是極其“合算”。而張明寶的“合算”則更其合算,畢竟,他創(chuàng)造了一個法律輕判的“奇跡”。
既然他創(chuàng)造了一個醉駕輕判的“奇跡”,那它對于將來的醉駕就有絕無僅有的示范作用。這起輕判案件對于張明寶來說“合算”,豈不知對于所有的醉駕者都極其“合算”?類似的案件可以說相當稀罕,即便是醉駕,除非在深度醉酒大腦瘋狂的狀態(tài)下,否則不太可能連撞六輛轎車,也就是說,未來的醉駕案件中,比張明寶更其瘋狂的案件出現(xiàn)的概率相對來說較小。那么,這起案件的輕判對于所有醉駕者是最大的“利好”,沒有死刑了,盡管放開去喝,盡管放開去醉,盡管放開去撞,最大不過就是個無期嗎,為什么不喝不醉不撞?出現(xiàn)這樣一種危險的導向,又置法律的威嚴于何地?無論任何時候,金錢不能代替法律,金錢賠償只能處于法律刑罰的從屬地位。
央視新聞轉述南京中級人民法院的判詞說:鑒于張明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這一“酌情”,就“酌情”了個無期,但這究竟是站在誰的立場上說話?是替死者說話還是替張說話?張明寶即便不如實供述,五死四傷不能說明他案件的惡劣、慘重?即便他不悔罪,難道一個醉駕者會說撞死五人是他們罪有應得?醉駕者又不太可能在悔罪和認罪環(huán)節(jié)上對抗法律吧?換句話說就是,他造成五死四傷的惡性案件,可謂罪孽深重,可以在其他方面予以體現(xiàn),但在判決時不能再作為法律輕判的理由。
對一起案件的判決,可能對整個法律執(zhí)行造成深遠的影響,“六·三〇”特大醉酒駕車肇事案的判決結果就可能對整個醉駕犯罪造成直接影響,此案可輕判,所有醉駕案都可以輕判。
一個醉鬼醉駕可能造成五死四傷的慘劇,而法律若要“醉駕”,那就不是以個位數(shù)的傷亡來計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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