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1點半,在西湖文化廣場的運河邊上,聚集著某網絡公司的一批員工,一臉興奮,接下來有好戲看了——4名公司領導(包括公司老總和3位部門總監(jiān))要跳運河,因為公司去年業(yè)績沒有達到預定目標,目標營業(yè)額增長6個點,實際增長5.5個點,根據公司制定的規(guī)則,老總帶頭剝光了跳進運河里。此時室外溫度大概只有7-8℃,這樣另類懲罰引來路人圍觀。(2010年1月5日《今日早報》)
企業(yè)另類懲罰,該不該管?
企業(yè)有自主經營權,也有自由處罰權,從這個角度考慮,似乎這家公司的行為天經地義,旁人無權干涉。
然而,從另一個意義上說,企業(yè)不是單獨存在的,屬于社會系統(tǒng)的一部分,自然要受到社會公德的約束。況且,一個優(yōu)秀的企業(yè),其發(fā)展成果不僅體現在經濟效益上,更重要是對社會價值的貢獻程度。
培育、宣傳企業(yè)文化不單單是企業(yè)自身的事,更是社會文化的重要表達和延伸,輕易的媚俗、作秀、朝下走,不僅企業(yè)的社會認可度不會高、發(fā)展不會長久,更對整個社會文化起到了破壞的作用。
回到最先的問題--企業(yè)另類懲罰,該不該管?此時答案清晰明了,該管!
現在的企業(yè)管理,很多時候呈現出一種急功近利、嘩眾取寵的特征,單就懲罰來說,有冬天跳河,有辦公室裸奔、暴走70公里、罰吃10斤瓜子,還有當街自罵、唱歌跳舞、下跪爬行等等,花樣百出,不斷翻新,你方唱罷我登場,雷人無數。
在這些懲罰中,企業(yè)幾乎都信誓旦旦地說,這是為了激勵員工、激發(fā)工作熱情,果真如此嗎?絕不!在一個不尊重員工人格尊嚴的企業(yè)工作,任何員工都不會真心真意地付出全部的心智,那種在新奇古怪的懲罰下表現出的積極性,也只能是一種假象,或者說是一種為生活所迫的違心之舉。
因此,當企業(yè)“作秀”超過了公眾文化可接受的范圍,宣傳文化部門就要積極地站出來管一管,維護社會文化的純潔;而對那些以激勵名義做出損害員工人格尊嚴、身心健康的“另類懲罰”,勞動、工會等部門更是責無旁貸,要堅決地予以制止并依法處理,讓企業(yè)為非法“懲罰”受到依法“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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