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案豈能和稀泥?
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zhǔn)繩。這是法官判案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然而,有的法官竟然葫蘆僧判葫蘆案,這簡直就是二斤泥土一桶水——和稀泥。
2009年12月28日,鄭州市二七區(qū)法院給李凱強下達了一份判決書。法院認為,2008年8月21日15時14分,李凱強駕駛電動車與宋某駕駛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因此判決李凱強15日內(nèi)支付宋某1萬元精神撫慰金及其他費用共計7.9萬余元。(1月8日《鄭州晚報》)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天經(jīng)地義,自古已然。如果李凱強真的是撞傷了宋老太太,法院的判決就是無可非議的。但是,調(diào)查取證認定,無法查證是由李凱強還是宋某其中一方當(dāng)事人的過錯而造成的,根據(jù)公平原則,法院認為,原告宋某的損失合理部分由雙方各承擔(dān)50%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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