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8位學者獲邀參加國務(wù)院再次組織的座談會,討論的條例草案名稱也由去年12月16日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遷補償條例》,更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專家透露,新條例草案中,“拆遷”的概念即將成為歷史,并由“搬遷”的概念取代。(1月21日《新京報》)
從“拆遷”到“搬遷”,其雖然只是相關(guān)法規(guī)內(nèi)容字面上的變化,但無論如何,“搬遷”總比“拆遷”多了一分溫情的味道,少了強制乃至暴力的隱喻。
當然,“搬遷”一詞的出現(xiàn),并不意味著所有久違的正義會一齊來臨。因為征收條例的制定,其核心點并不是“拆遷”改為“搬遷”,而是如何對權(quán)力征收個人財產(chǎn),進行最大限度的嚴格限制。
嚴格來說,如果公共利益界定含糊,權(quán)力限制沒有到位,“搬遷”就并不能改變?nèi)藗兊拿\,他們只是從“被拆遷戶”改為“被搬遷戶”,墻上紅漆寫的字,從“拆”改為“搬”而已——房子被征收之后,住戶必須要搬走,政府拆或不拆這個房子,跟以前的住戶有什么關(guān)系呢?
能夠保護未來“被搬遷戶”利益的,只能是嚴格界定的公共利益和權(quán)力約束。前段時間有消息說,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等機構(gòu)希望在立法時將“公共利益”的范圍定得窄一點,但很多地方政府則希望定得寬一點,這樣操作的空間就會大一點。認知上的差異,其實是利益引導的必然——作為直接受益于土地財政的地方政府,當然希望權(quán)力運作的空間大一點。這也讓我們有所擔心:征收條例能不能在不受地方政府的影響下出臺?大家都知道,現(xiàn)在地方政府對國家層面的政策或法規(guī)出臺的影響力越來越大,這樣的擔心并非多余。
“拆遷”改“搬遷”雖然足以撫慰人們的情感,但它并不是立法中應(yīng)該被關(guān)注的焦點,無論是專家學者、新聞媒體還是普通民眾,都應(yīng)該把關(guān)注的焦點牢牢對準“公共利益怎么界定”之類本質(zhì)的東西,而不能被過度解讀的“搬遷”牽引得迷失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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