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問昆明交警50天罰款970萬元
一個交警大隊50天罰款970萬元,肯定是有“技術含量”的。另一位委員李云壽指出,當?shù)馗咚俟飞系南匏贅酥驹O置存在諸多“陷阱”。目前云南有不少高速路上的彎道,限速60公里/小時或40公里/小時,可是過了彎道后,并沒有解除限速的標志,司機不知道要走多遠才解除此限速。不少司機就因此被罰款,群眾認為這是“借規(guī)創(chuàng)收”。這可能就是人家交警罰款的“技巧”。這樣的“技巧”該誰來糾正?
交警如此瘋狂地罰款,難道他們的上級不知道嗎?肯定知道。公安局應該是財政保障單位,每年下屬的交警支隊有上億元收入應該非常明顯,所以他們對交警罰款情況不會不清楚。這說明,昆明交警瘋狂罰款是獲得上級允許的,或是在上級組織下的一種“創(chuàng)收”行為。
我們知道,罰款是一種社會管理的糾錯手段,而不是商業(yè)手段。因此,如果罰款不能收到有效的社會效果,就應該改進工作方法,以促進社會實現(xiàn)進步。如果不僅不做工作改進,而且還為了“創(chuàng)收”設罰款陷阱,以期有更多人受罰,是非常錯誤的。我不知道別的地方交警,罰款收入是不是也是如此?但愿其他地方的交警別跟昆明交警學。如果人們某一方面行為過錯很普遍,那就更應該有管理耐心,不可能靠罰款來取得更好效果,昆明交警可觀的罰款“效益”正好說明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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