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應明確“訴訟即停止執(zhí)行”原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第28條第2款規(guī)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補償決定的執(zhí)行”。
盡管“征收條例”仍然沿用了現(xiàn)行拆遷法規(guī)中訴訟不停止執(zhí)行原則,但還是有一些“新動作”的,比如規(guī)定:在強制搬遷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決定,對被征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產(chǎn)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在強制搬遷后,如果補償決定被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為違法的,作出房屋補償決定的縣級以上政府應當賠償被征收人的損失,并承擔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是,考慮到“征收條例”出臺的時機和目的,以及現(xiàn)實中層出不窮的強拆亂象,筆者認為“征收條例”應當對現(xiàn)行做法做一個根本性的改觀,即明確確立“訴訟即停止執(zhí)行征收補償決定”原則。
一方面,這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段餀喾ā返?2條第3款規(guī)定,“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chǎn),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笨梢?,由《物權法》催生的“征收條例”自然應以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為立法目的,即一旦被征收人提起訴訟,就應當給予被征收人臨時性權利保障機制,暫時阻止被訴的強制征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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