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的“兩會”新聞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關于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是一大亮點。最受關注者,是其中的兩條:一是城鄉(xiāng)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二是擱置了農民工在現(xiàn)住地參加選舉的問題。王兆國說,前者條件已具備,后者條件不成熟。
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也就是媒體常說的“同票同權”,雖然早有鋪墊——在去年10月就進行過一次全國性的討論,幾天前李肇星作為全國人大新聞發(fā)言人也預告過一次——但是仍然是一個令人高興的消息。至少它在法律的層面上肯定了,農民終于有望和城里人擁有相同的選舉權利。
在此之前,這個權利的分配,在選舉法中的描述是:“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八(四)倍于城鎮(zhèn)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甭犉饋硎寝r村代表的權力更大,能代表更多的人,事實上是農村人的政治權利大大地小于城里人。1953年規(guī)定8個農民才等于1個城里人,1979年調整為4個農民等于1個城里人。
如今,農民的“八分之一”或“四分之一”選舉權面臨終結。那么改變了的歷史條件是什么呢?王兆國說,由于工業(yè)化、城鎮(zhèn)化的加速,我國城鎮(zhèn)人口比重已由1995年的29.04%上升為2009年的46.6%。事實上,這個比重變化應該更大,因為有大量的流動人口沒有被進入統(tǒng)計數(shù)據。
這些流動人口以農民工為主。他們工作在城市,生活在城市,卻因為戶籍的原因,被稱為農民。所謂第二代農民工,與農村更是毫無關系。他們出生在城市,成長在城市,除了要被迫回到農村去參加高考之外,他們的一切都屬于城市。但是,法律規(guī)定他們的選舉權在農村。在父親的出生地某鄉(xiāng)某村由誰來代表,他們既沒有興趣,也毫不了解,不可能去參加選舉,何況還要他們自己花路費跑到那個陌生的地方去投票。
- 2009-10-28充分認識同票同權的歷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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