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蓋章 先同意征地?
辦理各種手續(xù),想要蓋居委會的章,必須先在街道辦簽下“征地意向書”。這樣的怪事,陸續(xù)在晉江市新塘街道南塘社區(qū)和塘市社區(qū)出現(xiàn)。(5月20日《海峽都市報》)
一些地方的征地和拆遷,經(jīng)常火藥味十足,如兩軍對壘,氣氛緊張,甚至因此出現(xiàn)一起起悲慘事件。在輿論的喧嘩聲中,最近一段時間,暴力拆遷或征地像一條高壓線,一般人不敢去觸摸。
在這樣的背景下,一些“歪心思”的部門,就可能“智慧”無窮,急中生智出許多“對策”來。就如報道中出現(xiàn)的“邊緣手段”(工作人員語)。街道辦“代管”居委會公章,想要蓋章,必須先簽下“征地意向書”。這手段的確很“邊緣”,既不敢施展深受詬病的“暴力拆遷”,也不愿更耐心些與被征地者好好商量。于是把公章握在手里,就能搖身一變成“綠林好漢”,要想此路過,先簽意向書。
但是,這“邊緣手段”卻不符合2001年公安部和民政部聯(lián)合下發(fā)的 《關(guān)于規(guī)范村民委員會印章制發(fā)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見》。作為政府部門的當(dāng)?shù)亟值擂k,豈能藐視法律法規(guī)?各地的征地拆遷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現(xiàn)非法手段,理虧者不少。如果真可以帶來那么巨大的效益,何必在征地賠償上和居民如此摳摳搜搜,以至用盡古今三十六計?這類征地和建設(shè)到底有多必要,恐怕也因此會被人打上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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