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小林是四川成都的一個“黑車”司機,因為3個男子包他的車去云南跑了一趟長途,他成了運輸毒品的“死刑犯”。2008年5月,駱小林被一審法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他不服判決,上訴至省高院。2009年5月,云南省高院發(fā)回一審法院重審,檢察院撤訴。2010年5月24日,被關押738天的駱小林在釋放通知書上簽字,走出看守所。(5月27日《北京青年報》)
又是一起“死刑犯”被復查無罪釋放的冤案。還好,盡管被關押了738天,但是總算留了一條命,如果被判死刑后立即執(zhí)行,還不知道他的冤魂現(xiàn)在在哪里呢。這個案子是由于駱小林一審后不服判決上訴,司法部門自己改過來的,也算好歹挽回了些許司法面子。
駱小林做“黑車”司機不對,可是也不至于被判死刑啊。包他車去云南的是一位叫“二哥”的熟客戶,“二哥”在云南借過駱小林的車去“接人”,因正逢四川發(fā)生地震,“二哥”就讓駱小林先回去看看。在返成都的路上,警方在駱小林的車門里查出5589克海洛因,駱小林因此被判了死刑。其實,這個案子的關鍵在于搞清楚,駱小林是不是僅僅是“黑車”司機?他反映了“二哥”包車等情況,弄清這些問題就這樣難嗎?
“死刑犯”獲釋,質疑辦案技術含量為什么總是這樣低?不論是“被害人”復活而解救的“死刑犯”,還是被冤大量運毒的“死刑犯”,都暴露了一個問題,那就是警方的辦案技術含量實在太低了。在這些案件中,我們雖然不敢說抓到真正的罪犯很容易,但是從介紹的案情看,弄清真相、不誣好人并不能說非常困難。為什么總是一錯再錯,總是錯得那么缺乏技術含量呢?
沒有別的原因,根本在于,我們缺乏一個個人權益保障的環(huán)境。個人的權益,非常容易受到侵犯,特別是一些打著開展正義活動旗號的侵權行為,往往非常容易受到允許和支持,甚至明顯的過度行為也受到縱容,從而讓一些人養(yǎng)成了“侵權辦案”的習慣。我懷疑,有的冤案可能是警方明知故辦。
由此可以看出,公民在蒙冤之后,要想洗脫冤情,決非簡單的事,更多情況下要靠運氣、靠偶然。警察辦冤案的責任風險實在太小,又怎么不誘發(fā)一些不認真的警察、一些居心不良的警察,辦一些技術含量很低的冤案呢?須知,把這些案件辦成冤案的技術含量不高,可是反過來,如果說是破了一件大案要案,那還是很有“技術含量”的,一定會受到上級重獎。
辦冤案追責太輕,太過輕描淡寫,也縱容一些司法人員不怕辦冤案。一個案件辦成了冤案,讓無辜者坐了幾年、十幾年的牢,公檢法都有責任??墒牵覀兛吹?,假如冤案平反后,只有極個別人員被追責,而且多是追究當事人的行政責任,一般并不被追究法律責任。因此降低了辦冤案的成本。
在多種因素促動下,辦冤案就成了常態(tài),哪怕是要命的“死刑犯”,冤也就冤了。許多冤案,并不是因為技術能力不足造成的,而是條件環(huán)境誘發(fā)的。冤案易發(fā),是對法治社會的褻瀆。不辦冤案,冤案必究,應該是一個文明社會的執(zhí)法底線。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容侵犯,必須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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