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義上我無法不支持武漢農民楊友德,他的訴求既正當又合理。當他遭遇強制性的拆遷征地時,他的“土炮樓”抗爭方式既有理又有節(jié)。
這是一個基本事實,下面的一切判斷都必須在這個基礎上展開。按照湖北省2009年出臺的46號文件,金銀湖所在的東西湖區(qū)一畝地征地補償標準為4.68萬元,而楊友德獲得的每畝補償只有2480元。盡管后來又追加生產用房的補償,但每畝地距離4.68萬元的標準依然相差甚遠。。這里的是非如此明確,楊友德只是要求自己的補償能夠兌現(xiàn)46號文件。相反,金銀湖管委會的解釋不但無理,而且偷梁換柱。46號文件的補償對象分明是土地(否則也不會出臺4.68萬元/畝的標準),可是管委會卻把土地補償偷換為土地上的青苗,4.68萬元的標準遂縮水為2480元。這樣的手腕夠惡劣,但只要公諸輿論,便騙不了任何一個人。另外,該管委會并沒有也不該有土地補償費的支配權,該費用應該由政府直接補償給個人。
基于以上事實,可以形成兩個判斷:一、每畝土地的補償標準從4.68萬元下跌到2480元,一共13畝土地,這種巨額差價是金銀湖管委會對楊友德個人財產的赤裸裸地掠奪。二、楊友德對這13畝土地在承包期內擁有期限產權,當他的產權受到事實上的侵害時,他的抗爭便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又由于侵害對象屬于當?shù)卣茌犗碌墓芪瘯?,因此他的抗爭同時又具有合憲性——他不僅是在捍衛(wèi)他賴以生存的財產,更是在捍衛(wèi)保護私人財產的憲法和憲法尊嚴。
剖析楊友德與管委會的沖突,其糾結處依然是老大難性質的土地產權。農民沒有自己的土地,土地雖屬集體,但它的支配者卻是政府,而非農民。這正如當年托克維爾批評路易十四,因為在路易十四看來:“王國所有土地原本均依國家條件被特許出讓,國家才是唯一真正的所有者,而所有其他人只不過是身份尚有爭議、權利并不完全的占有者而已?!蓖锌司S爾特別指出:“這是現(xiàn)代社會主義的主導思想??瓷先テ婀郑鐣髁x首先植根于國王專制制度?!笨梢钥吹?,楊友德之所以只能獲得青苗補償,因為在管委會看來,土地只是國家特許出讓給你使用的,產權在國家,你只是一個權利并不完全的臨時占用者而已。當國家收回土地時,不需要給你土地補償,補償一下青苗足矣。但楊友德的農民理念是如此質樸而又真理:“第一我是農民,靠土地生存。你征收我的土地,我沒有意見,但要按政策拿回我的補償費。”這其實是一種產權意識的表達。農民靠土地生存,它的產權是也只能是土地。這是農民最大的民生,這個問題如不痛下決心,逐步而又根本地解決。楊友德會層出不窮。
維權不是乞求是抗爭,但抗爭需要有理有節(jié)。就此而言,楊友德以他個人特有的方式做到了這一點。當警方傳訊時,他的態(tài)度很明確:“不違法是雙方的”,“我絕不先違法”。他克制地保持了自己抵抗野蠻征地的權利。在野蠻面前,他沒有被激怒,而是很理性,實為難能。當征地雙方沒有達成契約性的一致時,強行征拆,肯定是違法在先。當沒有人為他主持公道時,他只能用他自己的方式,做弱者的抵抗。如果沒有傷及對方,則無違法可言。楊友德雖然無奈使用煙花,依然不失節(jié)制。煙花在他那里,起的“只是推遲的作用,起碼有了煙花,他們不敢和我爭,我是在爭取時間打110”??梢姡瑹熁ū静辉趥?事實上也沒傷人),而在阻止。
好在有媒體報道,楊友德事件成了一個公共事件。在輿論的視線下,當?shù)毓芪瘯c其再度強征,不如和楊友德重回談判桌。這才是雙方解決這次征地危機的理性辦法,我們不妨保持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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