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稱只要給200萬元作為活動經(jīng)費,就可在一個月內幫事主辦好采沙證的相關批文,事主信以為真匯入52萬元后,誰知這位市委書記的‘親戚’卻銷聲匿跡……”昨日,記者從茂南區(qū)法院獲悉,冒充廣東某縣級市市委書記親侄進行詐騙的朱向民,日前被茂南法院一審以詐騙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朱向民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6月18日《廣州日報》)
“市委書記親侄”騙來11年有期徒刑實乃罪有應得,而受害者固然值得同情但也要反省自己的過錯。這樣的新聞不是什么新鮮事,也沒有什么值得再評論的。即使法官有話說,也無非是奉勸一些人不要以身試法,或者是提醒群眾辦事要通過正常程序不要“走捷徑”,等等。
問題是,如此毫無“技術含量”的詐騙案為何一發(fā)再發(fā)?是受害者們弱智,還是詐騙犯罪者們過于狡猾?顯然,受害者們不是弱智,詐騙犯罪者們也不是過于狡猾。受害者們只是勢利了一點,輕信“熟人好辦事”的套路罷了;而詐騙犯罪者只是利用了人們的心理,說幾句毫無“技術含量”的謊言而已。
“市委書記的親侄”這個頭銜無疑是詐騙成功的最大幌子,“可以一個月內幫黃某華辦好采沙證的相關批文,但要200萬元作為活動經(jīng)費,前期先付52萬元。”——如此獅子大張口的“活動經(jīng)費”,為何不引起事主的警惕,反而心甘情愿往套子里鉆呢?
每一起詐騙案背后都有若干起現(xiàn)實的影子。“熟人好辦事”的觀念使然,更準確一點說“有權好辦事”也不為過。因為假的“市委書記的親侄”只是現(xiàn)象,此處呈現(xiàn)給人們的卻是真的“市委書記的親侄”這個本質——如果本案這個“市委書記的親侄”是真的呢?
如果事主碰到的是真的“市委書記的親侄”,而這位“市委書記的親侄”恰好也愿意“幫這個忙”,“可以一個月內幫黃某華辦好采沙證的相關批文,但要200萬元作為活動經(jīng)費,前期先付52萬元?!蹦敲催@個“采沙證的相關批文”大多能順利批下來,而只要能拿到批文也就不會案發(fā)了。
茂南區(qū)檢察院的指控文書很有解剖價值。“朱向民收到黃某華該筆52萬元匯款后沒有去辦理相關事宜,而是逃匿,并將該款用于賭博輸光了?!薄玫健盎顒咏?jīng)費”卻“沒有去辦理相關事宜”構成了詐騙罪名成立的事實,而倘若朱向民是真的“市委書記的親侄”,并且他也拿著“活動經(jīng)費”去“辦理相關事宜”了呢?
一方面,市委書記等領導干部親屬的信息要向社會公開,讓他們的一舉一動受到公眾的監(jiān)督;另一方面,政府各部門要堅持辦事原則,該辦的一定辦,不該辦的誰寫條子打招呼也一定不辦。如果有了這兩方面,那么還會有本案“市委書記的親侄”的神奇發(fā)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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