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唆別人鬧事、罷工的人,應當受到嚴懲?!睆V東佛山一位港澳政協(xié)委員上交提案,建議政府部門制定法規(guī)嚴懲這些給企業(yè)造成損失的人。對此,佛山市人社局負責人回應,稱佛山市正加快出臺對停工事件的處置預案。他透露,目前也確實發(fā)現(xiàn)個別人在業(yè)內不同企業(yè)經常帶頭鬧事,甚至煽動員工采取過激方式“維權”,有關部門正密切關注并將研究對策(據(jù)7月23日《南方都市報》)。
提案者是一位企業(yè)老板,屬于資方。應答者代表政府,他的傾向已經明確。這里沒有工人的意見,但意見可想而知,肯定反對這方面的立法??雌饋磉@里是三方,但政府方因其有GDP的訴求,其利益較為靠近資方??捶鹕饺松缇重撠熑说幕貞?,多少說明問題。筆者本人從來沒有注意過勞資問題,但因為利益無涉,是個純粹的第三者,因此想以價值中立的態(tài)度,嘗試著看看這樣的立法是否可以。
在法治國家,法是用來保障權利而非禁止權利。這是定則一。但一個權利主體可以侵害其他主體,這時靜止的法律就要動起來,按其侵害程度予以追究。這是定則二。罷工是否可以立法,首先在于罷工是否可以成為一種權利。如果可以,就不宜事前立法而禁止。這符合定則一。但如果工人在行使該項權利時造成對資方的侵害,那么,法律當然需要追究。這符合定則二。在這里,定則一比定則二更優(yōu)先也更重要,它直接關涉立法的提案是否能在上位法那里說得過去。
工人有工作的權利,也有不工作的權利,這無庸非議。如果一個工人因工資低而不滿,自然可以離開,這是他的不工作的權利。但,他還想繼續(xù)工作,只是對現(xiàn)有的工資狀況不滿意,因此,希望通過罷工的方式以達到加薪的目的。那么,這樣的罷工舉措是否合適納入權利范疇呢?很顯然,罷工要成為權利,有一道致命的障礙,即工作開始時簽訂的契約。在契約中,工人的工作時間、工作量和工資等,至少都是雙方同意的。按照契約原則,為要求增加工資而罷工則等于違約。難道違約可以成為一項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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