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上海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后,由出讓人“無償收回”的規(guī)定,顯然是罔顧《物權法》關于此問題的基本規(guī)定,也罔顧《土地管理法》修改的事實,直接倒退回1990年國務院頒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在這個條例里,首次規(guī)定了“居住用地最高年限為70年”,而且還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注銷登記。”這個規(guī)定,充分體現(xiàn)了“公權”和“私權”兩種權利在博弈中的不對等地位,也體現(xiàn)了對私人產權的極其不尊重的立法指導思想。歷史總是在進步,3年之后出臺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對于這個規(guī)定,就有明顯的進步:房產土地使用權到期,房產所有人必須提前一年申請續(xù)期,否則土地使用權將會由國家無償收回。從1991年到1994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再到《物權法》,在70年后如何處理的問題上,最起碼大家就“自動續(xù)期”已經達成了基本的共識,上海卻置《物權法》與法治的進步與變遷于不顧,引發(fā)民眾的恐慌,令人匪夷所思。
眾所周知,中國民眾對“70年”大限的恐懼,一是基于對高房價的恐懼,無論政府和開發(fā)商如何互相推卸責任,一個不爭的事實是,高房價離不開高地價的助推,在當前民眾對房價和地價都沒有任何博弈能力的語境下,用終其一生的收入購置房產之后,還要在70年后續(xù)交高昂的土地出讓金,這無法讓民眾不焦慮;二是基于對公權力的恐懼,在中國歷史上的任何一個朝代,私權肯定是要為公權讓路的,在公權和私權沖突的情況下,公權顯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谶@兩點,每一次法律對“70年大限”的完善,都意味著民眾要經受一次精神的折磨和制度性焦慮,這是必然的。筆者認為,由“70年”引發(fā)的焦慮已經由一個法律事件完全演化成一個影響中國社會未來的重大公共事件。事實上,只要看看那些屢屢駭人的地王就知道,中國的土地美名其曰“70年”,卻拍出了一個比很多國家的土地永久所有還高的價格,高地價導致的高房價讓民眾苦不堪言,用終其一生的收入購置房產之后,還要在70年后被“無償收回”,誰人不焦慮?盡管中國建筑很多都到不了70年就拆的拆,破的破,但每一次討論“70”后的問題,民眾都要經受一次精神的折磨和制度性焦慮。
筆者最擔心的是,政府將“70年大限”之后的續(xù)期看成一次地方財政又一個新的增長點,而這種擔憂,完全符合地方政府的思維和行為的模式,民眾擔憂的顯然不是70年后自己的房子被政府收走,而是擔心地方政府到期后收取高額的“土地費”,這顯然是老百姓最無法接受的。而隨著10年后,第一批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即將到來,這已經成為一個不得不在制度上做出合理安排、無法逃避的現(xiàn)實問題。就制度設計的難度而言,其實這是一個最簡單不過的問題,拖延或者回避這個問題,絕不是一個明智的選擇。我看到有評論說,解決“70年大限”需要大智慧、大勇氣,我看沒有那么嚴重,只要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的時候變“利從民所謀”為“利為民所謀”,無需什么政治智慧,都足以化解這一焦慮和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