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已經過完了春節(jié)。但這幾天,大家熱議的話題還是與春節(jié)有關:是否應禁止煙花爆竹的燃放。
“禁方”認為:煙花爆竹噪聲擾民,污染空氣,易引發(fā)火災和傷亡;甚至將之斥為“有百害而無一利”的“陋習”。的確,放煙花是有“外部性”的,是不能用“這是個人自由”來辯解的,因為消極自由是以不影響別人為邊界的。而反對者則認為,這是“理性的僭越”,放煙花是維護文化多樣性,保護民俗傳統(tǒng)。
“禁方”有一種態(tài)度值得注意,就是希望政府出行政命令,或者立法,一勞永逸地解決這個話題的爭論。這未免有些“致命的自負”。其實,回顧煙花禁與弛的歷史,我們能明顯看到,政府的管理與民意之間有復雜的博弈:政府決策應體現社會共識,實現不同利益訴求的共贏。
改革開放之前,放爆竹作為舊民俗,受到壓制。到了1980年代,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舊民俗也開始恢復。但,春節(jié)大規(guī)模的燃放煙花,對當時上海的大片舊城區(qū)造成嚴重的消防隱患。于是1988年底,上海市政府就此第一次作出規(guī)定,嚴禁在中山路環(huán)線內燃放。1993年,上海改變了“一刀切”的做法,改為限時限地燃放。
1994年前后,全國各地紛紛祭出“禁放令”,比如北京施行了《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guī)定》,城區(qū)全面禁放。當時,各大城市都制訂了“禁放令”,甚至像河南省安陽等三線城市,也搞了禁放。
當時的“禁放令”,引發(fā)了民意的嚴重反彈。據當時央視報道,除夕夜北京700多平方公里的禁放區(qū)內,全被火光和硝煙所籠罩,“禁放令”成一紙空文。法學家賀衛(wèi)方教授對此評論道:一項法規(guī)遭到公民的集體踐踏,大致是因為法律本身很糟糕;問題的關鍵在于政府在立法時要充分反映不同利益集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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