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科技部發(fā)布通告稱,經調查核實,2005年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獲獎項目“渦旋壓縮機設計制造關鍵技術研究及系列產品開發(fā)”的推薦材料中存在代表著作嚴重抄襲和經濟效益數據不實等問題,經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核、國務院批準,決定撤銷予以撤銷,并收回獎勵證書,追回獎金。西安交大能動學院原教授、博士生導師李連生,作為為該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負責人之一,已被西安交大解除教師聘用合同。(見2011年2月10日《北京日報》)這一學術造假事件,無疑是科技界的一樁丑聞。
近年來,國內高校的學術造假有愈演愈烈之勢,抄襲者不僅有講師、教授,甚至還有博導,從復旦大學 “自曝家丑”、清華大學教授“捏造論文”,到武漢大學社會學教授被指控剽竊、上海交通大學一教授造假、中科院一位年輕的院士造假……中國國情研究會調研員董協良調查發(fā)現,每年網上揭露的國內學術造假事件大約有100起,他還列舉了學術造假的“七宗罪”:一是申請過程中通過非正常渠道獲得科研經費;二是科研產出與獲得的經費之間嚴重失衡;三是不正確的科研業(yè)績觀;四是部分科研經費挪作他用;五是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六是研究過程中數據造假;七是學術論文一稿多投。學術造假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即:造假者為了騙取榮譽、獎金和稿費,無端占有了他人的研究成果,浪費了大量科研經費,助長了學術界的不正之風,破壞了國家科技發(fā)展戰(zhàn)略,同時也使自己身敗名裂。
學術造假現象所以屢禁不止、愈演愈烈,一個關鍵的原因是處罰力度不夠。盡管科技部部長萬鋼聲言,對學術造假“零容忍”,但從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guī)看,均沒有對學術造假進行處理的依據和具體條款。從刑事處罰看,一般公民騙取國家財產可構成詐騙罪,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騙取國家財產也規(guī)定了貪污罪,而學術造假者騙取學術地位、職務職稱和科研資金的,在現行法律上卻無法找到根據。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fā)展研究中心主任喬新生教授說:“法律的局限放縱了學術不端之風。”這句話大概不無道理。反觀其他一些國家,對學術造假者的處罰就十分嚴厲。盡管美國對出現的學術造假事件主要是由學術共同體內部加以處理,但他們只問黑白不問立場,且程序設計嚴密周詳,最終使造假者付出巨大代價。韓國首爾大學教授黃禹錫領導的研究團隊先后在《科學》雜志上發(fā)表論文,宣布成功克隆人類胚胎干細胞和患者匹配型干細胞,結果其學術造假行為東窗事發(fā),被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以侵吞政府研究經費和非法買賣卵子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期3年執(zhí)行,團隊其他成員也被判處緩刑和罰金。
認真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提高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建設創(chuàng)新型國家,是國家發(fā)展戰(zhàn)略的核心,是提高綜合國力的關鍵。對此,科研工作者負有特殊責任,而端正學術領域的風氣至關重要。李連生項目組造假不過是眾多學術造假中的一例,但卻值得學術界警醒。
- 2010-07-09學術打假不是一場“墻倒眾人推”的游戲
- 2009-05-09“師徒鬩于墻”應該成為學術打假常態(tà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