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陽光反扒隊是民間自發(fā)性組織。而這只成立已七年,擁有260余名隊員,抓獲2000多名小偷,功勛卓著的民間反扒隊卻始終面臨“流汗流血無人肯定”的尷尬局面。(7月14日,人民網(wǎng))在抓捕小偷過程中身負重傷,卻無人關(guān)心,當我們贊賞他們的義舉時,也必須清醒的認識到,沒有足夠安全保障、法律支持而僅憑志愿者的一腔熱血苦苦支撐的民間救助道路是十分逼仄的。
東莞陽光反扒隊是民間志愿者組織現(xiàn)狀的縮影。大多時候,社會與政府對志愿者行為的認可是來自于事后的道德追償,諸如授予“見義勇為”、“道德模范”等稱號或者數(shù)額不等的獎金。然而,政府對民間自發(fā)的志愿及其救助行為的認可與現(xiàn)實的支持卻依然有很大距離,比起日后豎起的道德標桿,他們可能更需要前期的安全與生命的保障。
而法律在這一環(huán)節(jié)卻表現(xiàn)出明顯的闕如。近日,中國民政部在其公布的《中國慈善事業(yè)發(fā)展指導綱要(征求意見稿)》中提到:健全志愿者權(quán)益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志愿者的注冊管理、教育培訓、時間積累、績效評估、獎勵表彰等相關(guān)制度。《綱要》更多的強調(diào)志愿者隊伍建設,除了對志愿者的獎勵表彰外并未過多的涉及志愿者安全保障問題,這難免讓人心有余悸:注冊志愿者尚且如此,民間救助情何以堪?如果在志愿活動中人身受到傷害,又誰來負責?
筆者作為學生曾代表學校在“5·12”地震后赴北川參加志愿活動。學校為我們購買人生意外傷害險外并簽署《安全責任書》:參加志愿者活動的期間違反紀律出現(xiàn)的人身安全問題要自行負責。而據(jù)我了解,當時在北川做志愿活動的民間團體,許多吸納志愿者時都要與其簽署個人安全自行負責的合同。如此想來,每一個遠赴災區(qū)、山區(qū),或者如反扒隊一般隨時都可能遭遇人身威脅的志愿者,需要經(jīng)歷怎樣的心理斗爭并冒怎樣的風險?
事實上,民間公益活動因為其靈活性與機動性,是政府活動的有益補充。而且,成員參與的責任感多來自于多活動本身的熱情,因而具有更高的效率,這是值得肯定的。雖然,志愿者不是為名而來,但他們也需要社會的認可與救助。沒有事前的安全保險,事后的人身保障及其相應的法律保障,任何名目的道德及其榮譽關(guān)懷都只能是治標不治本。而且,志愿者本身的不安全感可能弱化活動本身的實施效果。給志愿者以來自于法律與社會的終極關(guān)懷,才能避免以他們?yōu)榇淼拿耖g救助陷入道德的困境,告訴他們他們不應當是一個人在戰(zhàn)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