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幾年前,山東省東明縣的仝建華見義勇為,被一個同事打成重傷。當仝建華到法院領取這起傷害案件的判決書時,他驚訝地發(fā)現,竟然有兩份判決書擺在他眼前,一份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附加3萬元的民事補償,另一份則是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年。法官代春燕讓仝建華“自行選擇”,當仝建華選擇后一份判決時,卻被代春燕拒絕:“兩份判決你都拿走,再考慮考慮?!保〒?011年9月9日 中國之聲《新聞縱橫》)
又一份典型的“鴛鴦判決書”橫空出世了。就在2009年5月,由于接受原告吃請,河南省登封市法院盧店中心法庭法官韓錦喜先后作出兩份文號相同、內容基本相同、判決結果完全相反的“鴛鴦判決書”。為避免被追責,韓錦喜還與當事人簽訂了“不追究協議”。事發(fā)后,韓錦喜被依法提請撤銷審判員職務并取消法官資格。(2009年5月18日《大河報》)
同一刑事案件,同一上訴法院,同一位審理法官,在同一時間卻出具“鴛鴦判決書”供被害人“自由選擇”。清晰的法律責任與刑事裁量,硬是被法官判成了“選擇題”。這是究竟“葫蘆僧亂判葫蘆案”,還是法官明目張膽的包庇罪犯,相信人人都會心知肚明的。人們不禁要問:當事法官在光天化日之下肆意妄為,踐踏公平,歪曲正義,司法權威何在?社會秩序何在?老百姓的安全感何在?
法律責任是社會為了維護自身的生存條件而強制性分配給某些社會成員的一種責任。比如,違法了法律規(guī)定的不得殺人的不作為的義務,就可以引起接受刑事懲罰的義務;違反了合同規(guī)定的按期付貨的義務,就可能引起賠償對方經濟損失的義務,等等。為了維護社會整體的存在和秩序,法律必須在一定的損害事實發(fā)生后,強制性地要求相關當事人承擔某種責任。對于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的違法行為,這種負擔往往表現為一種帶有懲罰性的法律責任。在當事人主觀上無過錯的情況下,這種負擔就僅僅表現為賠償性或補償性的法律責任。盡管具體法律責任的各自性質不同,但他們在消除社會危險、恢復社會秩序和平衡利益關系等方面,都是維護社會整體的生存條件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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