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奸”成“嫖宿”,背后有何貓膩?
www.fjnet.cn?2011-12-05 15:17? 林蕭?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近日,有網友爆料稱陜西省略陽縣郭鎮(zhèn)4名干部酒后輪奸12歲少女,致其大出血入院搶救。記者獲悉,該案已被略陽警方定性為“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已有7人被警方刑拘。(12月1日《華商報》) 4名鎮(zhèn)村干部酒后輪奸未成年少女,事件經媒體報道后掀起輿論高潮,無數網友紛紛發(fā)帖聲討嚴懲施暴人,還受害人一個公道。然而僅僅過去一天時間,案件的性質就驟然發(fā)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簡直讓人無法接受。據11月30日《華商報》報道,略陽縣檢察院的工作人員稱,案件正在調查取證,受害者的確才12歲,當晚遭到了4名男子的輪奸。報道后的第二天,案件的性質就由“輪奸”定性為“嫖宿幼女”,實在很難讓人相信案件的背后是否藏有貓膩。 不妨先看看“輪奸罪”與“嫖宿幼女罪”的量刑力度。按照《刑法》第236條的規(guī)定,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刑法》360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嫖宿幼女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比之下,不難看出兩罪量刑的差別之大。發(fā)生在陜西省略陽縣的輪奸少女案,之所以轉瞬間由“輪奸”定性為“嫖宿”,很有可能是由于犯罪性質的區(qū)別,讓略陽縣警方“偷梁換柱”,因為畢竟涉案人員均為當地鎮(zhèn)村干部,出事后打通關系,使案件定性轉變,或者當地政府存在包庇鎮(zhèn)村干部的行為,以便將“丑聞”的負面效應降到最低也未可知。 退一步說,即便如同略陽縣警方所說的,案件定性為“涉嫌嫖宿幼女罪”,涉案的4名鎮(zhèn)村干部也無法輕易逃脫法律的嚴懲。按照《刑法》第236條的規(guī)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236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由此可見,略陽縣警方將案件定性為“涉嫌嫖宿幼女罪”不僅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據,也有對案件查處的玩忽職守之嫌,如此將案件的定性往輕處轉移,讓人不質疑背后有貓膩都難。 很顯然,本案的關鍵不僅僅是案件定性的問題,已經遠遠超越了一般的刑事案件,倘若仍交由當地警方調查顯然有失公允,應該由上級司法部門聯合調查,必要時讓民眾代表參與全程監(jiān)督辦案。同時,對于案件背后是否存在貓膩也應一并查處,必須讓案件在“陽光”下公開、透明,才能讓真相浮出水面,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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