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引咎辭職官員劃道“蟄伏期”值得商榷
www.fjnet.cn?2012-01-13 16:37? 潘福金?來源:東南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江西日前出臺《江西省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規(guī)定,受到調(diào)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nèi)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nèi)不得重新?lián)闻c其原任職務相當?shù)念I導職務,兩年內(nèi)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nèi)不得提拔。(據(jù)1月11日《人民日報》) 雖然,我不主張將犯錯的干部一棍子打死,但對給引咎辭職官員劃道“蟄伏期”,為他們未來的復出和提拔“搭橋鋪路”的做法,也不敢茍同。 引咎職辭職是指因自身過失而給工作造成了一定損失或產(chǎn)生了某種不利影響從而主動辭去領導職務的行為,是領導人自我追究過失責任的一種形式。說白了,就是給犯錯干部一個臺階下,是種“懷柔關心”、“合理庇護”、“依法姑息”的廟堂法則。 正是因為引咎辭職是關心、是庇護、是姑息,組織對這些辭職的干部早就給予了最人本、最人性的關愛,若在他們的“東山再起”上,仍放寬條件,仍一路綠燈,恐怕難以服從。 引咎辭職的官員到底該不該再用?答案當然是肯定的,只是怎么用、何時用、由誰用,卻是一道十分考選人用人者手藝的難題:用了,民眾反感、輿論非議;不用,浪費人才、對人不公,也就是通常說的“二難”問題。 筆者認為,在對待引咎辭職干部二次使用的問題上,應將目光盯在“咎”上,圍繞“咎”做文章,而不應簡單地設定“復出年限”、“提拔年限”。具體講,要把握“量咎”和“補咎”兩個重點環(huán)節(jié)。 “量咎”就是在干部出現(xiàn)“咎”時,應深入分析導致“咎”出現(xiàn)是因為長期的責任心不強、工作不落實,還是一時的疏忽大意,或者是因不可抗的因素;深入分析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咎”反響、反映,如若是習慣性的行為引發(fā)“咎”,社會輿論又對“咎”反映敏感,對這種干部最好不要用“復出年限”、“提拔年限”來劃定,應謹慎使用。 |
- 責任編輯:林雯晶
- 打印
- 收藏
- 發(fā)給好友
- 【字號 大 中 小】
- 心情版
- 請選擇您看到這篇新聞時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