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有賴法律更依德治
www.fjnet.cn?2012-02-24 17:42? 李文學?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2月22日,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法院發(fā)出一份反家暴“遠離令”,“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申請人現(xiàn)住處100米范圍內活動”。從此,申請人陳圓的丈夫將不得在距離陳圓父母現(xiàn)居住小區(qū)100米范圍內活動。據(jù)悉,這是我國內地首份反家暴“遠離令”。 (2月23日《廣州日報》) 全國第一份反家暴“遠離令”發(fā)出,坊間皆歡欣鼓舞,仿佛從此家庭暴力問題便可一去不復返了。但筆者看來,這只是一種美好的希冀而已。從我們知道的名人李陽夫人KIM,再到普通市民陳圓,不知道還有多少家庭沉浸在家庭暴力的陰霾之下。在這種人人都痛恨家庭暴力的語境之下,公眾對“家暴”深惡痛絕的心情固然可以理解。但有家的地方就可能有“家暴”的存在,其怎可能是區(qū)區(qū)一個“遠離令”或者是某條“法律”就能解決的呢? “清官難斷家務事”、“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從古至今,無論是國家法治還是鄉(xiāng)俗民約,對家庭和婚姻問題都難以理出個是非曲直來。更難見簡單的將還在“法律保護范圍內”的婚姻因一紙“遠離令”而劃清界限。就本案看,陳圓及其丈夫的婚姻關系還沒有解除,那么其勢必還受到《婚姻法》的保護。退一步講,如果陳圓丈夫真心悔改,想對陳圓表示某些愛意呢,這未必不可。但現(xiàn)在一紙“遠離令”橫隔在兩個人中間,多少有些別扭。即使兩人以后都有“重新來過”之意,我想多少真情愛意也會被這張紙給消解掉的。 法律非萬能,尤其是在處理家庭矛盾和感情糾紛上。但現(xiàn)在我們似乎是“用法有癮”,希冀著法律能面面俱到,這是值得商榷的。我們有理由相信,一個成熟的社會未必在每件事上都要“有法可依”,用法律來化解所有社會矛盾。例如,像家暴等這類內部矛盾,我們完全可以依靠完善的慈善服務、婦聯(lián)組織、居委會等團體來解決,而沒多少必要把它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一旦進入法律的程序,愛將不愛,家將不家。即使是很有可能復合的家庭,也很容易因“法律”而產生裂痕,最終流產。 婚姻健在,真愛未了。并不是每一次家暴都那么血腥,也許是一時氣憤,也也許是某種誤會。柔軟的感情還需柔軟的制度和方式來解決,法律的剛性只能會使其更糟,徒增怨恨。我想,我們與其費盡心思地起草和執(zhí)行這些法律,還不如健全和完善婦聯(lián)、居委會等相關社會團體的職能,讓它們在左鄰右舍的幫助下來化解這種家暴。除此,更要在全社會倡導一種夫妻和睦、互敬互愛的道德氛圍。 可以想見,比起法律的冷漠和剛性,道德和社會的溫暖才更容易從更本上解決家暴問題。道德的氛圍一旦建立,那么其效率和結果遠非法律所能企及。更重要的是,道德的力量不僅化解了家暴問題,更能使一個本該完整的家回歸和諧。這是道德之美,也是當前和諧社會中我們共同的愿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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