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權,多少“強制引產”的罪惡假汝而行
www.fjnet.cn?2012-06-15 07:11? 馬騮山?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日前,一則網帖稱陜西安康市孕婦馮建梅因無錢交納4萬元的超生罰款,被該市曾家鎮(zhèn)政府非法拘禁,并強制引產腹中胎兒。(6月14日 中國廣播網) 這或許原本是一起尋常的、因不交罰款而被強制引產的計生案例;因為本人也曾工作于鄉(xiāng)鎮(zhèn),類似扒房拆梁、牽牛拽羊甚至戕害胎兒生命的粗野執(zhí)法已耳聞目睹不少。但細讀此案,依然令人憤郁難平,拍案長嘆:好端端的利國利民的基本國策何以“被走形”至此?某些官員為了自身政績的鮮亮、仕途的暢達,在面對腆著大肚子的同胞姐妹時怎么變得如此猙獰兇殘?那號稱“人人平等”的神圣律條何在?社會主義公平正義的朗朗乾坤又何在?! “鎮(zhèn)政府二三十名干部用衣服蒙頭,強行送醫(yī)院”、“孩子活動一直很正常,打過引產針后肚子里就沒動靜了”、“幾個人按著我的手,讓我簽字的!”通觀整個暴力過程,只能用“官匪”二字來概括其無良與蠻霸。更令人驚詫的是:這名孕婦其實正在補辦準生手續(xù)過程中,只是因懼于催逼才離家,又因被找到行蹤才難逃“劫數”。于是,慘劇就此發(fā)生,一個7個月大的肉胎就此橫遭夭折,不無悲愴地提前告別了人世。 公權力作為一種社會控制力量,存在于一切社會形態(tài)之中。其強制性,并非沒有合理性,在某種程度上甚至為權力倫理所必需。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任何人可以銜“黨”、“政府”、“領導”之名,超越法律程序去做滅絕人性、殘殺生命的事情。就此則惡性事件而言,鎮(zhèn)政府數十人員之所以敢肆無忌憚地圍追堵截一個大月份孕婦,直至弄死其腹中生命才善罷甘休,無非依仗著他們是“公家人”,自恃無論干什么都有上級層層護庇,無論怎樣做,弱勢百姓都只能乖乖從命! 于是,當你“政策外懷孕”,我就可以“依法終止”;當你四處逃避,我就可以尾隨而至;明明產婦痛哭流涕,公爹見到兒媳被拉走,也哭了起來,人家卻白紙黑字地撒謊稱“思想情緒穩(wěn)定”;“來了一幫子人,說要么交4萬塊錢,要么得強行引產”,鎮(zhèn)上卻解釋是“派專人進行護理”。而這種“蠻”、“騙”交相運用的施政之術,既可以一逞權力在握之快意,又可以遮蔽真相、掩人耳目;對上能粉飾“太平”政績,對下則能震唬百姓,便于以后繼續(xù)耀武揚威……卻從不考慮:各種相關手續(xù)不全,自己一方的懶政和服務不到位難辭其咎;工作落到這步被動田地,“霸王硬上弓”只能引來滔天之怒。 根據《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7條之相關規(guī)定,馮建梅固然屬于未辦審批手續(xù),但鑒于懷孕有時屬于“不期然而然”的意外,客觀上也關涉著公民的生育權,且距離生育之事實生成尚有充足的時間,當地計生人員理應盡力規(guī)勸教育,而不能簡單粗暴,以勢壓人。但度其具體情狀,視馮建梅“政策外懷孕”為大逆不道,已經不無歧見地體現出了公權力的趾高氣揚;很可能,“交四萬塊錢”、以罰代管,才是其真正目的所在,那么,既不見錢,又不見人,自然莫怪那群鎮(zhèn)政府人員剪徑如土匪了。公權力面對私權利的過度膨脹和強勢,可見一斑! 法國思想家盧梭認為:國家權力系公民讓渡其全部“自然權利”而獲得的。因此,權利不是來自于國家的恩賜,而是國家權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據。維護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人權,鞏固、捍衛(wèi)私權利,自然是公權力的職責所在。不錯,公權的確也是一種“基于社會公眾的意志而由國家機關具有和行使的強制力量”,但人命關天,天理昭昭,任何假公權名義為非作歹,也必然會觸及法律的尊嚴。這個判斷,有必要明晰;這個常識,有必要重申。舍此,則無法照見“強制引產”的荒謬、可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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