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還應該承擔白河橋“天價索賠案”的連帶責任?
www.fjnet.cn?2012-06-28 07:06? 程思明?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2011年7月,張某駕駛一輛超載110余噸重型半掛牽引車,致使北京懷柔區(qū)白河橋垮塌。日前,張某被控交通肇事罪受審,懷柔公路分局要求牽引車車主和張某連帶賠償1500余萬,張某稱自己家里貧窮,沒有能力賠償。檢方認為張某涉嫌交通肇事且無力賠償,建議判刑4年至6年。(2012年6月27日《新京報》) 在傳統(tǒng)游戲的“擊鼓傳花”當中,“最后一棒”受罰者自認倒霉的心態(tài),卻也投射出現實社會的某些處罰規(guī)則。實際上,這種“任意抓取、臨時墊背”的游戲規(guī)則,對于維護公共安全事故發(fā)生,終究不是有效的方式。除了要“加大罰款、監(jiān)管得力”之外,更應該建立“權責明晰、失職必究”的常態(tài)化機制,避免總是把鞭子打到“最后一棒”的倒霉蛋,掩蓋監(jiān)管者自身的失職真相。 模糊的職責劃分,必然會出現分歧的“過錯推定”。就此事而言,且不論大橋的坍塌是否要由超載司機承擔全責,單就是相關部門是否有過對修建多年的大橋進行定期保養(yǎng)和監(jiān)管得力,也還值得調查認定?!耙粤P代管,依法判決”固然對于超載整治大有裨益,但一個以加強“有力維護、風險評估”為出發(fā)點,“規(guī)范標準、定期檢測”等行為規(guī)范,對于規(guī)避橋梁、公路風險因素,降低事故發(fā)生,未免不是一個有效地預警方案。 盡管此次判決充滿各種疑惑,但把“橋塌”原因歸責于超載方面,此次“白河橋天價超載索賠案”卻不是始作俑者。早在此前,“廣東南海九江大橋被船撞斷”等事故早已表明,很多橋梁不堪重負,并非只是“超載行車、重物壓塌”所造成,而依附于“治超護路、以罰代管”下的監(jiān)管亂象,對于橋塌路毀也應該負有一定的責任。 據媒體統(tǒng)計的資料顯示,截至2000年底,我國公路危橋已有9597座,達323451延米。公路橋梁每年實際需要維修費用38億元,而實際到位僅8億元。而隨著近年來交通量與日俱增,車輛載重不斷提升,加上缺乏例行維修,多處于帶病超負荷的工作狀態(tài),可能會進一步加快其損壞速度。 當罰款異化為斂財的工具,那么監(jiān)管的職責就被形同虛設。長期以來,“只交罰金、安全放行”的行為,不僅透支了監(jiān)管方的公信力,也為危橋埋下了一定的隱患。超載固然損害橋梁了壽命,結合本次事故的調查,是否因監(jiān)管一方“維護失常、評估滯后”所產生的事故因素,相關部門亦不容忽略。 高達1500萬元的罰單,對于一個“給人打工、月薪四千”的司機來講,確實是一個天文數字。雖然大橋的索賠涵蓋物價、年代等因素的考量,但對于一個1987年就落成的大橋,索賠金額是否應該考慮年久折損等因素,也還值得相關部門的注意。 “只見罰款、不見監(jiān)管”式的處罰方式,是一種模糊的推責行為。事實上,從當時“北京懷柔塌橋后徹夜嚴查超載,嚇退眾多貨車”的新聞就已經表明,在無法獲取更多的證據證明橋塌是和張某有直接關系同時,眾多的超載司機都有著重大的嫌疑。至于“明知超載還是聽老板”的司機所謂的辯詞,是否能夠意味著車主要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也還需要公安機關做出進一步的調查劃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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