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認定宜寬不宜窄
www.fjnet.cn?2012-09-12 17:54? 李英鋒?來源:東南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近日,甘肅小伙劉文波在河南洛陽救出兩名溺水女孩,自己則不幸溺亡。然而河南見義勇為基金會洛陽分會卻明確表示,下河救人不屬于當?shù)匾娏x勇為條例的適用范圍。此消息一出,立刻遭到廣泛質(zhì)疑。 以傳統(tǒng)的道德標準來衡量,劉文波舍己救人、英勇獻身,其行為當屬典型的見義勇為。而按照河南見義勇為基金會洛陽分會的意思,根據(jù)《河南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保護獎勵辦法》的規(guī)定,劉文波的救人行為并不具備“與犯罪分子和重大治安災害做斗爭”的條件,不能被認定為是見義勇為。很顯然,這種對見義勇為行為的理解與認定有失偏頗,過于機械。 筆者以為,對見義勇為條件的設定和在此基礎上對見義勇為概念理解尺度的把握,以及對見義勇為認定標準的具體規(guī)定,都應該以鼓勵見義勇為行為、弘揚社會正氣、推動道德進步為出發(fā)點。凡是有利于鼓勵人們見義勇為的,有關(guān)法規(guī)都應該作出“從寬規(guī)定”——降低門檻、減少條件。對見義勇為的概念,有關(guān)部門也應該作出“擴大解釋”,而不應該作出“縮小解釋”。這種“寬容大度”是對見義勇為最好的鼓勵,否則,一同壓縮的可能是公眾見義勇為的熱情、勇氣、信心和動力。(福建日報) ——河南·李英鋒 |
- 責任編輯:鄧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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