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并非是為責任人埋單
www.fjnet.cn?2013-05-24 17:12? 時言平?來源:東南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因冤案服刑近10年的張輝、張高平叔侄,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分別支付兩人國家賠償金110多萬元。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chǎn)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但是,國家賠償只是國家層面對蒙冤個體的賠償和救濟,并不是為那些制造冤案的職能部門或工作人員贖罪,并不意味著冤案的糾錯、對相關人員的追責和對發(fā)生冤案土壤的反思就此完結。 張輝、張高平叔侄冤案,不是有關人員無法可依,不是技術性的失誤,而是有關司法人員故意違法違規(guī)辦案,性質(zhì)惡劣,影響極壞,嚴重破壞了司法的權威和公信力。如果將國家賠償與責任追究混合在一起,個人故意違法,全體納稅人為其埋單,違法者可以不負責任,或者只要負很輕的責任,那么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縱容國家公職人員違法。因此,在關注張輝、張高平叔侄獲得國家賠償?shù)耐瑫r,還有至少兩件事情不能忽視:一是追究制造冤案的相關職能機構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尤其是故意違反相關程序、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責任;二是要反思完善避免冤案發(fā)生的司法機制。唯有如此,才能補償因冤案而失陷的公平正義。(福建日報) ——重慶·時言平 |
- 責任編輯: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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