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南寧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近日出爐,這是南寧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立法。其中明確規(guī)定:拒絕給老弱病殘孕讓座,經(jīng)勸阻仍不改正的,駕駛員、乘務員可拒絕為其提供營運服務。(9月27日,《人民日報》) “拒絕提供服務是不是就要被趕下車?”意見稿一出,立即引來廣泛關注。大家在肯定立法初衷的同時,也提出了很多質(zhì)疑。筆者認為,此種意見有待商榷。讓座與否,分明是道德層面的事情,為何要讓法律來越俎代庖?作為我國道德傳統(tǒng)的精髓所在,“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理念,的確應該被積極推廣。但凡事都有度,如果以此作為立法的標準和依據(jù),確有被過于拔高的嫌疑。 另外,我們有理由發(fā)出這樣的質(zhì)疑,推出這篇征求意見稿的人,是那些經(jīng)常乘坐公交的人群嗎?常乘公交的市民應該知道,在早晚高峰之際,別說讓座了,恐怕連擠上車都是件幸運的事。因此,這篇意見稿在公共交通資源尚未有效飽和的時候,就急著用曲線的方式,試圖達成對尊老愛幼的另一種救贖,實在是有點站著說話不腰疼。這讓筆者想起了那位乘坐無空調(diào)公交的交通局局長。在經(jīng)歷了一趟“冒汗旅途”后,那位官員作出了及早更換空調(diào)公交的承諾。當然,我們在這并不求證南寧公交的決策者們是否有充足的基層經(jīng)歷,但是客觀事實是,很多時候是“上座率”的飽和導致了老人無座的尷尬。與讓座入法相比,或許更應該考慮城市硬件是否缺位。 另外,我們必須看到,草案規(guī)定,如果乘客拒絕讓座,就要被趕下車去,公交公司將拒絕為其提供營運服務,這又是什么道理?客手中的車票就是和公交公司簽訂的一紙合同,在不觸犯法律的情況下,公交公司有責任,有義務將其安全地送往目的地。但“不讓座就趕下車”的管理辦法,卻因乘客可能存在的“道德缺失”的嫌疑,而忽略這種契約的存在。實在不能算是明智之舉。 “小政府,大社會”,如果政府對城市的管控已經(jīng)細致到“不讓座就下車”的程度,就會積壓社會秩序的自我恢復能力。我們提倡尊老愛幼、給弱勢群體讓座位,不能用強制的手段來硬性執(zhí)行。因此,筆者認為,多增加城市的公交數(shù)量、多提供交通高峰期的出行指導,應該是政府疏導工作的重點所在。不要用公權力強行介入道德判斷,更不要輕易地契約精神驅(qū)趕下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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