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的運營安全保障將上升到法律層面。昨日,市法制辦公布了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征求意見稿,加大了對地鐵運營安全管理,不接受安檢者可拒絕其進站;車廂內(nèi)乞討、躺臥、吸煙、飲食等,最高可罰款500元。(2月19日《新京報》) 近年來地鐵安全事故頻發(fā),加強地鐵運營安全管理刻不容緩。北京將地鐵運營安全保障上升到法律層面,既是順勢而為,也屬于先知先覺。然而,對地鐵內(nèi)的乞討者也進行罰款,而且最高罰500元,筆者認為這個做法不可取。 總是將安全問題與經(jīng)濟罰款掛鉤,歷來廣受詬病。罰了款,是否就能保證安全?安全問題難道只能用經(jīng)濟杠桿解決?地鐵內(nèi)乞討也罰款,既陷入了“罰款經(jīng)濟”的怪圈,又授人以“一切向錢看”的口實。 對乞討者進行罰款,不現(xiàn)實。一者,乞討者有錢交罰款嗎?500元對乞討者來說,也是一個不小的數(shù)目,乞討者沒有錢交罰款,又該怎么辦?二者,誰來對乞討者進行罰款?誰有這么多時間與乞討者“斡旋”?三者,對乞討者進行罰款,還有恃強凌弱之嫌,少了人文情懷。 再說,乞討與城市文明、城市形象有關系,但與地鐵運營安全有多大關系,給地鐵運營造成了多大隱患,無法評估。對地鐵內(nèi)乞討“一刀切”地施以罰款,其實也是一種不文明。首都北京應該制止不文明,但不能創(chuàng)造不文明。 對于地鐵內(nèi)的乞討行為,最好辦法是說服教育;對于屢教不改者,可以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處罰,但罰款還是免了好——如果該罰款而沒有罰到款,不但羞辱法律,而且羞辱執(zhí)法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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