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醫(yī)院皮膚科一位叫劉欣的醫(yī)生發(fā)微博稱,自己被云南警方和云南白藥集團代表傳喚調查,歷時約4小時。原因是一年多前發(fā)的一條提及云南白藥的微博言論被認為“涉嫌造謠”。(據(jù)2014年7月22日 中國廣播網) 我們有必要首先看看這條惹禍的微博。這條微博發(fā)自2012年8月27日晚,大致內容是:“今天又一個因家長無知造成的病例:皮膚擦傷后用紅汞+云南白藥粉,表皮壞死、真皮層纖維增生,毀容基本確定!科普一下:傷口關鍵是清洗干凈,利凡諾、碘伏均可,清潔后外用含凡士林的抗菌藥膏涂敷,禁用一切粉劑外敷!在潮濕的環(huán)境中,傷口表皮化的速度(愈合速度)可達干燥時的兩倍,且不易形成痂皮?!痹谠撐⒉┧涞膱D片中,一名女孩右臉的太陽穴、鼻翼、耳根處傷口較深,已出現(xiàn)明顯的潰爛。 必須肯定,劉欣作為一名職業(yè)醫(yī)生,他本人有權利告訴人們如何正確使用藥品,還有權利對自己在行醫(yī)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藥品中可能存在的風險予以質疑,這既是醫(yī)生的職業(yè)良心所在,更是一個公民行使監(jiān)督權的體現(xiàn),社會應該給予鼓勵。但是,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是有其邊界的,你有權力處分自己的權利,但決不允許妨礙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權利行使的邊界應該在碰到另一個合法權利時嘎然而止,決不能越線。也就是說,劉欣有權利懷疑云南白藥可能存在的使用風險,但必須是在以維護企業(yè)商譽前提下,進行科學嚴謹?shù)谋磉_,這也可能是劉欣的疏忽之處。 通常情況下,皮膚潮濕,有滲出性情況并不適宜用粉劑,而是要使用溶液,這是一般皮膚科的常識。然而,許多現(xiàn)象常常是一果多因,采用紅汞加云南白藥粉處置傷口所造成的后果,可能是紅汞造成的,也可能是云南白藥粉造成的,還有可能是兩種藥物混合之后的產生化學作用后所造成的。顯然,劉欣在微博中的表述有欠缺嚴謹之處,再加上配圖的效果,客觀上可能會對云南白藥構成商譽的損害。 據(jù)媒體報道,云南警方稱,云南白藥已以劉欣“涉嫌造謠造成企業(yè)商譽受損”為由向當?shù)鼐綀蟀?。如果云南警方接到云南白藥公司的正式控告,認為劉欣的微博敗壞了企業(yè)商譽,給企業(yè)帶來了巨大的損失,則劉欣就已經涉嫌犯罪,警方立案介入調查也并無不妥,也不存在跨省違法調查問題。 當然,判斷是劉欣否構成損害企業(yè)商譽罪,起碼是需要符合主觀和客觀兩個要件,主觀上劉欣是否存在抹黑云南白藥的故意;客觀上劉欣是否存在捏造或無中生有的誹謗行為,并造成了企業(yè)商譽的嚴重損害。具體尺度的拿扭,警方應該慎重考慮。這里需要明確的是,云南警方跨省調查并非針對劉欣發(fā)表微博,而是就微博的具體內容。假如警方認定劉欣微博內容已“涉嫌造謠造成企業(yè)商譽受損”,即使他不是通過微博發(fā)表而是采取其他方式,只要是給企業(yè)造成了巨大損失,同樣會受到警方的調查,誰的合法權利都會受到法律的公正保護。 至于說警方跨省調查侵犯了公民言論自由權,也未必就看得這么嚴重。應該說,警方對劉欣微博內容的調查,對于目前凈化和規(guī)范網絡言論環(huán)境,具有警示意義。確實,劉欣一年前發(fā)布的微博完全是一種事實陳述和意見探討,屬于言論自由的范疇。言論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但是言論自由并非漫無限制,言論自由的本身就包含著限制,在一定合理程度內限制個人的言論自由符合人類社會共同生活的需求。我國法律都規(guī)定公民的言論自由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否則構成誹謗或侵權。 學術講自由,宣傳有紀律。與人與事,嘴上多一個把門的并不是壞事。只顧自己言論自由,心情一時痛快,而不在乎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的權利,遲早是要惹禍著身的。切記:權利的行使是有邊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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