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消費公益訴訟第一案已“箭在弦上”。1月13日,浙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發(fā)出書面敦促函,要求嚴格依法按時受理案件。去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遞交了訴狀,請求法院判令上海鐵路局立即停止“強制實名制購票乘車后遺失車票的消費者另行購票”的行為。(1月15日《中國青年報》) 連日來,浙江省消保委在網上著實紅火,其狀告上海鐵路局立即停止“強制實名制購票乘車后遺失車票的消費者另行購票” 的行為通過各大媒體的報道,令其走上了輿論前沿。 通過法律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這是各級消保委的職責所在。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狀告上海鐵路局,要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強制實名制購票乘車后遺失車票的消費者另行購票的行為,這是消保委的權利。但這個案件是否屬于“消費公益訴訟”?法院是否必須受理?結論恐怕不是消保委能夠給出的,還必須依照法律辦理。 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了各級消費者協(xié)會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消保委們躍躍欲試想打響“消費公益訴訟”第一槍的努力值得肯定。但問題是,我國法律對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有明確界定,是指在經濟活動中對于商品、服務經營者的侵害不特定的消費者群體的利益,明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不法經營行為,法律授權個人、社會組織或國家專門機關為維護消費者公眾利益而對其進行司法追訴的制度。對照此定義,鐵路部門作出的實名制車票丟失后的相關處理規(guī)定是否屬于“消費公益訴訟”的對象值得商榷。 首先,鐵路部門作出的實名制車票丟失后的相關處理規(guī)定是否屬于不法行為?我國《合同法》第294條規(guī)定,“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持票乘車是旅客的法定義務,鐵路部門依照《合同法》《鐵路法》作出相關規(guī)定似乎并不違法。 其次,鐵路部門作出的實名制車票丟失后的相關處理規(guī)定是否侵害了不特定的消費者群體的利益?按照鐵路現(xiàn)行實名制車票丟失處理辦法規(guī)定,旅客丟失車票并不必然造成利益的損失。旅客上車前車票丟失,可先掛失再補票,如果期間沒有出現(xiàn)異常,到站后可退票;乘車后丟失車票的,應當另行購票,旅客補票后又找到原票時,在乘車站可按規(guī)定辦理退票手續(xù)。這就是說,鐵路部門的辦法給旅客丟失車票留了“后路”,只是先補票再退票,給旅客增加了麻煩。筆者認為,這可以視作旅客對自己的“馬大哈”行為付出的代價,如果車票丟與不丟無所謂,沒有絲毫成本代價,誰還會重視保管好手中的這張“紙片”? 再次,鐵路部門作出的實名制車票丟失后的相關處理規(guī)定是否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這個答案是顯而易見的,鐵路是國家重要的基礎設施、大眾化交通工具,每天有700萬的客流量,如果沒有一套規(guī)范的管理制度,火車上豈不亂了套?如何保證旅客安全和正常的運輸秩序? 因此,筆者以為,浙江省消保委狀告上海鐵路局實名制車票丟失相關處理是否屬于“消費公益訴訟”值得商榷,媒體將其定性為“消費公益訴訟第一案”似乎跑偏了方向。法院部門對于此類案件應該持審慎態(tài)度,不能由于輿論壓力和消保委的“敦促函”就匆忙作出決定。畢竟,這個案件是否屬于“消費公益訴訟”,法院部門是否必須立案?媒體說了不算,消保委說了不算,鐵路說了也不算,只有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由法院部門來依法公正作出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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