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論壇網(wǎng)曝安徽省六安市霍邱縣烏龍鎮(zhèn)一村黨支部書記肖某因陪鎮(zhèn)領導喝酒,飲酒過量,猝死家中?;羟窨h委宣傳部19日下午對媒體回應稱,根據(jù)調查情況,縣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對烏龍鎮(zhèn)黨委書記李本鄉(xiāng),鎮(zhèn)長任家明,人大主席吳曉杰,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陳茂凱,烏龍鎮(zhèn)塘崗村支部書記鄭來運立案調查,追究紀律責任(3月22日中國網(wǎng))。 關于陪領導喝酒致死的事件不只一次見諸媒體報端。每一次被公開曝光的類似事件中,被陪酒的領導和相關人員總要受到相應的紀律處分。 對于類似事件,追究紀律責任要有,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也要有。這是因為,相關責任人如果僅是受到相應紀律處分的話,這與致人死亡的后果很不對等;相應的紀律處分過后,如果沒有相應的民事賠償,對死者及其家屬來說顯得有失公平;關于制止機關干部工作期間飲酒,相應禁令和其他紀律手段出臺了很多,但仍有人心存僥幸、以身犯紀,沒有從根本上杜絕工作時間飲酒的不良作風,這亟需法律手段來補強。 應看到,避重就輕的處理方式,不僅與一些地方政府害怕事態(tài)繼續(xù)擴大、影響當?shù)匦蜗蟮摹罢诔蟆毙睦碛嘘P,而且還與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缺失、缺位有關。無論怎么講,“陪酒致人死亡”已經(jīng)嚴重侵害了受害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絕不僅是紀律處分就能徹底解決問題的事情。只有紀律手段和法律手段并用,才能從根本上杜絕此類悲劇的發(fā)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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