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暴打流浪狗的王先生,遭到網(wǎng)友“人肉”搜索后不堪煩擾,在烏魯木齊一酒店門口,就打狗的過激行為向愛狗人士道歉,并答應支付1萬元用于小黑狗的治療。(5月13日《北京晨報》) 短短幾日內(nèi),打狗者王先生就作出了道歉回應。這樣的態(tài)度不可謂不誠懇,只是這樣的誠懇下不乏輿論暴力的逼迫,而“人肉”搜索是其“幫兇”,不僅對王先生造成了極大的傷害,而且是社會值得注意的病態(tài)。 誠然,初看到暴打流浪狗事件,人們的第一反應都是譴責打狗者。然而,全面的“人肉”搜索信息以及過激的群體行為卻異化成了“輿論暴力”,公眾的不少行為缺乏理智,更有涉及違法的因素。 縱觀事件發(fā)展過程,可以看到,王先生的手機號、車牌號、家庭住址,甚至QQ號都被“人肉”搜索出來。一家人的生活因為這些信息的公布受到極大的影響,王先生本人、妻子以及同事都受到陌生人的騷擾辱罵,其妻子甚至接到500多個電話,不少是恐嚇電話。這樣的行為還是單純的為流浪狗討回公道嗎?所謂的愛狗人士在施行這樣的行為時,與恐怖分子何異? 王先生一家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就有隱私權的相關規(guī)定。“人肉”搜索順應了愛狗人士的“民心”,卻是不能逃離侵犯“被人肉者”隱私權的的責任。此外,王先生妻子接到不少恐嚇電話,實施人也觸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關于“恐嚇”的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拘留、罰款。 網(wǎng)絡普及的社會下,公眾輿論獲得了很好的成長沃土。也有不少輿論監(jiān)督取得不俗成效的,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公眾輿論是萬能的,更不是發(fā)展成“輿論審判”的借口,尤其當其因為缺乏管制,而異化為輿論暴力時,更需要人們理智謹慎地對待,必要時考慮法律因素。 最后,冷靜地看“暴打流浪狗”這件事,激動的人們多是譴責其打狗的錯誤,卻忽視了他打狗的原因:保護孩子。因為狗沒有咬孩子而被打了,所以人們譴責打狗者;然而如果狗咬了孩子呢?如果流浪狗帶有狂犬病毒呢?這樣的可能性難道除了孩子家長沒人在意到嗎?這樣的后果誰能承擔?恐怕是頭腦發(fā)熱的人們在“人肉”搜索下,已經(jīng)進入輿論暴力的深淵無法自拔了! 輿論的重要性在當今社會中不言而喻,然而異化出的輿論暴力卻是該被嚴厲禁止的,更不要放任“人肉”搜索成為輿論暴力的“幫兇”,繼續(xù)侵害公眾的是非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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