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創(chuàng)新、包容審慎是數字經濟時代的行政監(jiān)管原則,協同共治應成為數字經濟時代的社會治理機制。】 最近,人民日報中央廚房推出的視頻《中國熱詞:英國小哥實測“新四大發(fā)明”》在網上熱傳。高鐵、網購、支付寶、共享單車,這些讓外國人“想帶回家”的創(chuàng)新發(fā)明,正在深刻改變著我們的生活。不過,我們在享受其帶來便利的同時,也面臨著這樣的問題:這些基于數據和平臺衍生的產品,要如何治理、怎樣監(jiān)管? 數字經濟時代,我們身邊充滿了數字以及圍繞數字而形成的經濟和商業(yè)形態(tài)。統計顯示,目前全球十五大互聯網公司均為平臺形式的數據公司;全球最大的100家企業(yè)中,有60家的主要收入來自平臺商業(yè)模式。而2016中國獨角獸企業(yè)榜前15位中,也有11家屬于平臺經濟類型。平臺經濟具有千萬量級的商品和服務提供者,更有數十億級的消費者用戶,并對用戶形成強大的黏性。平臺經濟是大勢所趨,但如此龐大的規(guī)模,僅靠單一力量很難實現有效治理。如果說,鼓勵創(chuàng)新、包容審慎是數字經濟時代的行政監(jiān)管原則,那么,協同共治就應成為數字經濟時代的社會治理機制。 從政府治理層面來說,協同共治也是適應變革的需要。當前經濟生態(tài)日益豐富多元,催生了數據智能、網絡協同等不同以往的治理模式。這些新治理方式,與行政機關傳統的許可、審批、處罰的監(jiān)管方式,存在著銜接和協同的磨合。在此背景下,就需要政府與社會力量形成合力。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社會治理模式正在從單向管理轉向雙向互動,從線下轉向線上線下融合,從單純的政府監(jiān)管向更加注重社會協同治理轉變。 在社會協同治理的過程中,平臺正在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平臺因其海量的商家和用戶以及沒有國界、邊界的特點,從而具有比傳統跨國公司更大的公共性與責任。它們承擔著市場主體準入、競爭秩序維護、產品質量擔保、合法合規(guī)審查、知識產權保護以及消費者維權等方面的職責。以阿里電商為例,平臺上的商家約有1500萬家,活躍消費者超過5.35億人,而且有百萬境外商家和數以億計的境外消費者,服務范圍超過200個國家和地區(qū)。這些商家和消費者的權益由誰來保障?平臺上的秩序由誰來負責?掌握著這些規(guī)則和全部數據的平臺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其實,政府與平臺利用各自優(yōu)勢協同共治可以收到事半功倍之效。政府監(jiān)管是國家機關依法行政,可以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和處罰,具有很強的合法性與公信力;而平臺治理則能利用技術優(yōu)勢,最大限度地提高治理效率、降低治理成本。當前,國家賦予了平臺越來越多的依法行使治理權限的職責,平臺應從主動治理、數據共享、技術手段等方面,實現與政府監(jiān)管的協同治理。比如,巨型平臺往往擁有強大的數字技術能力,而政府盡管掌握關鍵的數據信息,但數據處理和運用能力卻相對薄弱。在此情況下,平臺可以充分發(fā)揮其優(yōu)勢,在政府網上采購、互聯網金融監(jiān)管、網絡防攻擊能力等方面,對政府部門提供技術賦能。 互聯網像電力一樣無處不在,可謂“百家騰躍,終入環(huán)內”;而數字經濟的甘霖,更是“泰山遍雨、河潤千里”。順應這樣的趨勢,加強政府與社會的協同共治,不僅有助于數字經濟安全健康可持續(xù)發(fā)展,也會為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貢獻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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