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就慈善信息披露征求意見
來源:京華時報 2011-08-29 編輯:唐麗萍
公布時限內容更明確 利益相關信息仍空白 意見稿的細節(jié)還體現(xiàn)在捐贈時間的限制和披露內容的說明上。 意見稿指出:信息披露內容包括接受捐贈機構信息、募捐活動信息、接收捐贈信息、捐贈款物使用信息、機構財務信息。日常性捐助信息應在捐贈接受機構收到捐贈后的7個工作日內披露捐贈款物接收信息;重大事件專項信息應在捐贈接受機構收到捐贈后的24小時內披露捐贈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關重大事件處置部門要求的時限披露。捐贈款物撥付和使用信息應采取動態(tài)方式及時披露。一般應在捐贈款物撥付后一個月內向社會披露,并視情況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后續(xù)信息,信息披露間隔時間不應超過6個月。 對于內容中積極的一面,鄧國勝表示,本次意見稿比較具體、詳實,首次明確了公益慈善機構公布捐助信息的時限、內容,便于公益慈善機構在公布捐助信息時有章可循,也便于公眾和社會按照該標準進行監(jiān)督。但他同時指出:“披露內容仍然還有些局限,例如缺乏利益相關方信息的披露;在披露時間上,對于一些募集量大的機構,特別是物質捐贈的使用信息,從接受、尋找接受方、運輸、交接、使用等過程較長,如果時間太短,可能有難度?!编噰鴦僬J為,由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比較高,有可能超越了中國慈善事業(yè)發(fā)展的階段性特征,估計當前大多數(shù)慈善機構做不到,結果很可能是形同虛設。 民間發(fā)起的基金會信息公開平臺“基金會中心網”總裁程剛則對意見稿覆蓋面大而全表示擔憂,稱“在操作和監(jiān)督上恐怕難以落實?!泵裾可鐣@痛壬剖聵I(yè)促進司慈善和社會捐助處有關負責人表示:現(xiàn)在還沒有涉及到《指引》的執(zhí)行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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