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安全條例草案"昨起廣納民意
來源:東南快報 2011-12-12 編輯:黃水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校車安全標準的校車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產(chǎn)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chǎn)、銷售,沒收違法生產(chǎn)、銷售的校車,并處違法生產(chǎn)、銷售校車(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二條 使用拼裝、擅自改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提供無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有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吊銷其經(jīng)營許可證件。 第四十四條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不按照規(guī)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的,由學校責令改正或者撤換;情節(jié)較重的,予以解聘。 第四十六條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tài)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第四十七條 校車載運學生,不按照規(guī)定放置校車標牌,或者不按照經(jīng)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或者??空军c??康?,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偽造或者出租、出借、出售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標牌,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使用偽造的校車標牌或者他人的校車標牌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五十條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校車駕駛人被依法處以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的,終身不得再駕駛校車。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需依法扣車的,應當通知相關學?;蛘咝\嚪仗峁﹩挝晦D運學生;違法狀態(tài)消除后應當立即發(fā)還被扣留校車。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校車服務提供單位違反本條例,造成校車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產(chǎn)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從重處罰。 第五十四條 發(fā)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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