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花都原區(qū)委書記受賄300余萬
來源:羊城晚報 2011-12-16 編輯:黃水來
15日上午,廣州市花都區(qū)原區(qū)委書記、區(qū)人大主任潘瀟案在廣州中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 潘瀟在任職區(qū)委書記期間,受賄300 余萬元,判決其犯受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12 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30 萬元。 檢方此前指控, 潘瀟在任花都區(qū)委書記、區(qū)人大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或影響力,單獨或伙同他人共收受財物人民幣506 萬余元、港幣11 萬元、美元5000 元(本報8 月23 日A5 版曾作報道)。對此,潘瀟庭審時回應稱確有相關指控事宜,但具體數(shù)額需待法院判決。 知情人士透露,15 日上午9 時許,潘瀟在其妻子等家人的陪同下來到法院,與上次開庭不同的是, 他的精神狀態(tài)明顯好轉(zhuǎn),已不再需要人攙扶。資料顯示,潘瀟在今年6 月被刑事拘留后,于7 月1 日被取保候?qū)彙?/p> 法院一審查明,2005 年年底至2011 年3 月,潘瀟在任職花都區(qū)委書記、區(qū)人大主任期間,單獨或伙同親屬收受他人財物共人民幣341.362237 萬元、港幣11 萬元、美元5000 元。 廣州中院一審判決潘瀟犯受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12 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30 萬元;追繳其違法所得, 予以沒收后上繳國庫。判決后,潘瀟當庭表示,將考慮后再決定是否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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