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退休怎么能成為貪官避風港?
來源:東南網(wǎng) 2012-08-10 編輯:黃水來
廣西籍女子高某玉被控對深圳海關緝私局前副局長李某東進行敲詐勒索,被終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2011年1月初,李某東以身體健康問題從深圳海關緝私局副局長位置上提前退休,并未因包養(yǎng)情人受到任何處分。 提前退休且未受處分,對李某東來說意味著是全身而退、平穩(wěn)著陸,這應該是諸多貪官夢寐以求的理想結局。既然如此,還給李某東扣上貪官的帽子,似乎顯得有些武斷。但是,支撐起這個說法的依據(jù)其實挺充分,并非信口開河地胡說,有著合情合理的理由。 根據(jù)一審和二審查明的事實,1982年出生的被告高某玉,自2008年6月結識時任深圳海關緝私局副局長的李某東并開始交往,至2009年7月兩人分手。分手后李某東向高某玉支付38.3萬元,其中5萬元為分手費。既然這是法院認定的事實,這個結論應該具有可信性。而這個結論透露出的信息,非常明確和清晰,至少包含著兩層意思:一是李某東在位時曾經(jīng)包養(yǎng)情婦,二是李某東很有錢。這些年來的反腐成果,基本上已經(jīng)印證“十貪九色”的規(guī)律,而李某東包養(yǎng)情婦和支付巨額分手費的事實,可以相互印證其作為貪官的“基本條件”,是貪官的標簽。而高某玉辯護律師的指稱,則無疑使李某東作為貪官的形象更突出:高某玉被包養(yǎng)期間,其銀行賬戶上共存入813762 .80元現(xiàn)金,均為李某東給的包養(yǎng)費用;高某玉購買衣服、手提包、娛樂等開支達50萬元以上,均由李某東另行支付。這兩筆費用加起來超過130萬元了,即使打點折扣,也夠得上巨額的條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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