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房屋征收前 須評估社會穩(wěn)定風險
來源:東南網 2012-11-01 編輯:唐麗萍
符合條件被征收人,申請保障房可不輪候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且符合申請廉租房、公共租賃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等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區(qū))政府應當優(yōu)先給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輪候。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家庭成員2人以下的(含2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進行安置;家庭成員3人以上的(含3人),按不低于60平方米進行安置。超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部分,被征收人應按照征收補償方案規(guī)定補交差價。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安置房為高層建筑的,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安置房為多層建筑的,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在過渡期限內,未提供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規(guī)定標準支付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費。除不可抗力外,超過規(guī)定過渡期限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從逾期之月起,對自行過渡的被征收人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費,對提供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規(guī)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但征收補償協議約定逾期臨時安置費標準超過上述規(guī)定要求的,按協議約定執(zhí)行。逾期安置期間,遇臨時安置費標準調整的,應自調整之月起按調整后標準發(fā)放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現房進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
相關新聞
熱點推薦更多>>
互動精選更多>>
東南網旗下網站 | 律師嚴正說明 |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