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特別規(guī)定》第十一條明確,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您認為這一規(guī)定有何積極意義?
蔣月娥:防治職場性騷擾是女職工勞動保護的重要內容?!短貏e規(guī)定》的一大亮點就是明確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在工作場所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近年來,女職工因不堪忍受上司或同事的性騷擾,憤然辭職或提起訴訟的案例頻頻見諸報端。華坤女性調查中心關于性騷擾問題的調查表明,50%的性騷擾來自于工作場所,其中36%來自上級,14%來自同事。職場性騷擾一般比較隱蔽,而且多發(fā)生于上下級之間,它給女職工帶來精神上的恐懼、焦慮、恥辱及其他的精神壓力,嚴重地影響了女職工身心健康,給正常勞動帶來障礙。同時,性騷擾事件的發(fā)生也會破壞和諧、融洽的工作氛圍,造成工作環(huán)境的惡化。
2005年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首次從國家法律的層面提出“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的規(guī)定。這一規(guī)定表明了國家反對性騷擾的態(tài)度,但沒有對用人單位的職責提出具體要求。
實踐中,在內部規(guī)章制度和投訴機制較為完善的單位,性騷擾可以得到有效地避免或減輕,女職工權益也能得到合理伸張。相反,在一些法制意識淡薄、缺乏有效工作機制的地方,不僅性騷擾事件容易發(fā)生,而且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明確用人單位防治性騷擾的職責,對于營造安全、友好的勞動環(huán)境,保障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記者:您認為,用人單位該如何防治職場性騷擾?
蔣月娥:防治職場性騷擾從根本上說可以凈化工作環(huán)境,建立平等、和諧的勞動關系。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首要責任,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開展性騷擾防治工作:
一是將防治職場性騷擾的規(guī)定納入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明確哪些行為構成被禁止的性騷擾行為,表明單位反對職場性騷擾的態(tài)度;
二是建立有效的舉報途徑及舉報程序。要建立及時高效的調查程序,接到舉報后要首先確定是否有性騷擾事實存在;一旦確認性騷擾存在,必須給予騷擾者嚴厲的單位內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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