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全體民警人人知責、人人知為
《通知》嚴格了案件辦理。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機關應正確把握政策法律界限,根據不同情況,依法依規(guī)處理。對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案件,要兼顧維護受害人合法權益和維護家庭團結,對加害人予以批評、訓誡,告知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相應的后果,防止事態(tài)擴大;對違反治安管理、符合調解條件的案件,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前提下,可以進行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再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應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應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傷害案件,應當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并及時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只要受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應當立案查處,依法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對加害人真誠悔罪,通過向受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受害人諒解,或者經婦聯、村(居)委會、基層司法行政、人民調解委員會等機構團體調解,當事人雙方自行和解,受害人書面請求公安機關不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依法從寬處理的建議。對造成受害人重傷或死亡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查清犯罪事實,依法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
《通知》強化了協作配合。要加強各警種之間的協作配合,提升處置家庭暴力的能力和水平,形成各警種共同參與處置的良好格局。治安部門及派出所要積極配合婦聯、村(居)委會、基層司法行政、人民調解委員會等機構團體,深入做好家庭矛盾糾紛的疏導和調解工作。要充分利用短信、網絡、專題講座以及“送法下基層”等形式,積極向廣大群眾宣傳家庭暴力的危害,提高公眾的法律素質和道德水準,引導受害人及其他家庭成員及時舉報家庭暴力行為,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要加強條線指導,定期組織開展業(yè)務培訓,增強基層民警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提升民警執(zhí)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法制部門要定期對接處警情況、案件辦理質量等進行考評,及時發(fā)現和督促整改執(zhí)法問題;督察部門要加強現場督察,對發(fā)現群眾報警求助拒絕、推諉、拖延的,要追查到底;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切實解決在家庭暴力處置工作中有規(guī)不遵、有令不行等問題。省廳將適時聯合綜治、司法、婦聯、民政等部門開展督導檢查,對發(fā)現的問題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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