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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父母可否主張償還生活“欠款”
兒子阿祥與妻子小麗結婚后,因兩人沒有正式工作,生活入不敷出。為此,兒子阿祥時常從我手里拿錢,用于日常生活消費。兩年下來少說也得有3萬多元。最近,小兩口感情出現(xiàn)糾葛后,雙方在未告知父母的情況下,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xù)。我得知后,找到小麗,要求她與兒子阿祥共同償還欠款3萬元。小麗一口回絕。 我想先讓兒子阿祥補寫欠條,然后以阿祥與小麗為被告起訴,會得到法律支持嗎? 讀者 劉華 劉華讀者; 你的主張很難得到法律支持。 首先,從事實上看,兒子阿祥時常從你手里拿錢,這種“拿”與“要”沒有兩樣,更接近法律上的贈與,而非借款。其次,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及時提供證據(jù)。”民間借貸中,債權人主張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法院應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當事人之間關系、借貸金額、當事人的經(jīng)濟能力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債務是否發(fā)生。你與阿祥系母子關系,基于關系的特殊性,且你主張權益發(fā)生于兒子與妻子離婚之后,僅憑一張后補的借據(jù)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持。 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楊學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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