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攝像器材遭王某駕駛的網約車碾壓導致?lián)p壞,趙某將王某及車輛投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機器修理費。但保險公司認為,王某將私家車用于運營發(fā)生的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因此不同意賠償。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趙某2000元、王某賠償趙某1.4萬余元后,王某提出上訴。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維持了原判。 網約車碾軋攝影器材 2016年9月28日,王某駕車倒車時,將趙某放在地上的包內攝像器材碾壓損壞。經交通事故認定,王某負全責。后趙某將攝影設備送去維修并支付維修費1.6萬余元。 據悉,王某駕駛的車輛登記為非營運性質,并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yè)保險,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王某于2016年2月注冊滴滴進行快車工作,平均每月運營50至60單,但其在保險投保時并未告知保險公司車輛用于滴滴運營。 事發(fā)后,因趙某多次找王某協(xié)商賠償事宜未果,他將對方和保險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者賠償機器修理費。 王某表示,其倒車碰到趙某的包時并沒有從事運營,該車輛已投了保險,保險公司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公司認為,王某改變車輛用途,將非運營車輛用于運營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致趙某物品受損,不應在商業(yè)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保險公司無需擔責 網約車作為以家庭自用車輛進行營運的形式,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交強險、三者商業(yè)險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系案件爭議的焦點。 一審法院認為,在此事故中王某不存在違法駕駛的情形,從交強險設立的制度功能及其作用角度考慮,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的范圍內對于趙某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 王某在注冊成為網約車司機后,其行為已經使其車輛的用途從非經營車輛變更為經營性車輛,該營運行為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故王某未通知保險公司其車輛從事營運的信息,使保險公司不能行使合法的解除合同權利或者要求增加保費的權利,而且該通知義務屬法定義務,不屬于《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王某并不能以事故發(fā)生時,車輛并未處于運營狀態(tài)的辯稱對抗其應在投保時告知保險公司的義務。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不需要承擔保險責任。王某對損害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應承擔事故責任。 據此,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王某承擔。最終,保險公司需賠償趙某機器維修費2000元,王某賠償14764元。 車改用途應通知保險公司 王某上訴稱,此次交通事故是在趙某下車后發(fā)生的,與其從事運營沒有關系,要求改判由保險公司賠償趙某修理費。 二中院認為,王某駕駛的車輛登記性質為非營運車輛,并依登記性質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由于王某從事網約車快車工作,其車輛的使用頻率相比較與個人自用明顯提高,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依據相應法律規(guī)定,王某應將其此事實通知保險公司。 因王某未履行法定的通知義務,保險公司主張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于法有據。王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趙某維修費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 顏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