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面對家暴,申請人身保護令需注意事項 自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共受理人身保護令案件66件,其中2016年21件、2017年39件、2018年截至5月份6件。為使遭受家暴的人群能更好地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法官根據(jù)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特點,提示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應注意如下事項。 人身安全保護令,哪些人可以申請? 申請人楊某、李某系夫妻關系,被申請人楊某某系楊某的侄子。申請人稱,自2017年2月起,楊某某無理糾集多人頻繁到其家中鬧事,無理威脅、騷擾、辱罵,并實施砸門、撬鎖、關電閘、剪電線等行為,故提出人身安全保護申請。 法院審查后認為,雙方糾紛系因房屋租賃一事產生,上述行為不屬于家庭成員之間的家庭暴力行為,故駁回該項申請,要求當事人就上述糾紛另案解決。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將家庭暴力的主體范圍限定于家庭成員之間,但并未對家庭成員的具體構成進行規(guī)定?!蛾P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guī)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法律之所以要區(qū)別于普通人之間的暴力行為,而對家庭暴力進行特別規(guī)定,其原因在于,親屬之間基于血緣、姻親等情感維系、產生的特殊感情,容易產生情感脅迫;同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容易產生長期的、隱秘的、反復性的家庭暴力。因此,實踐中,共同居住的岳父母、公婆、兒媳、女婿等往往也被認定為家庭成員。 而本案當事人之間是叔侄關系,且不具備上述家庭成員關系的特征,因此,不被認定為家庭成員關系。上述案件雖不能作為家庭暴力對待,但可通過一般侵權糾紛案由另行起訴解決。 人身安全保護令,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 申請人陳某某稱,李某某是其兒子,被申請人張某某是其兒媳。自2003年李某某和張某某結婚后,一直與其共同居住。張某某經(jīng)常對陳某某和其兒子進行謾罵,并實施暴力。最近一次是2017年10月26日,其報警并做了筆錄,經(jīng)司法鑒定構成輕微傷。 為避免再次受到人身傷害,陳某某申請人身保護令,請求禁止張某某實施毆打、推搡、辱罵、威嚇等行為;禁止張某某騷擾、跟蹤、接觸等行為;責令張某某遷出其住所。法院經(jīng)審查后準予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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