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學校國防教育
第十三條學校的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工作計劃,加強對學校國防教育的組織、指導和監(jiān)督,并對學校國防教育工作定期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小學和初級中學應當將國防教育的內容納入有關課程,將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有條件的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組織學生開展以國防教育為主題的少年軍?;顒印=逃姓块T、共產主義青年團組織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少年軍校活動的指導和管理。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輔導員,協(xié)助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教育活動。
第十五條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于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將課堂教學與軍事訓練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高等學校應當設置適當的國防教育課程,高級中學和相當于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在有關課程中安排專門的國防教育內容,并可以在學生中開展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于高級中學的學校學生的軍事訓練,由學校負責軍事訓練的機構或者軍事教員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軍事機關應當協(xié)助學校組織學生的軍事訓練。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學校的工作和教學計劃,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國防教育的質量和效果。學校組織軍事訓練活動,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安全保障。
第十七條負責培訓國家工作人員的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培訓計劃,設置適當的國防教育課程。國家根據需要選送地方和部門的負責人到有關軍事院校接受培訓,學習和掌握履行領導職責所必需的國防知識。
第三章 社會國防教育
第十八條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各自的工作性質和特點,采取多種形式對工作人員進行國防教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基本的國防知識。從事國防建設事業(yè)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國防知識。各地區(qū)、各部門的領導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組織、領導本地區(qū)、本部門開展國防教育的職責。
第十九條企業(yè)事業(yè)組織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職工教育計劃,結合政治教育、業(yè)務培訓、文化體育等活動,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承擔國防科研生產、國防設施建設、國防交通保障等任務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應當根據所擔負的任務,制定相應的國防教育計劃,有針對性地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各自的活動特點開展國防教育。
第二十條軍區(qū)、省軍區(qū)(衛(wèi)戍區(qū)、警備區(qū))、軍分區(qū)(警備區(qū))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qū)的人民武裝部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政治教育和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執(zhí)行勤務、征兵工作以及重大節(jié)日、紀念日活動,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
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應當以基干民兵、第一類預備役人員和擔任領導職務的民兵、預備役人員為重點,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證受教育的人員、教育時間和教育內容的落實。
第二十一條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社區(qū)、農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結合征兵工作、擁軍優(yōu)屬以及重大節(jié)日、紀念日活動,對居民、村民進行國防教育。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可以聘請退役軍人協(xié)助開展國防教育。
第二十二條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要求,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國防教育。中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設區(qū)的市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應當開設國防教育節(jié)目或者欄目,普及國防知識。
第二十三條烈士陵園、革命遺址和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青少年
宮等場所,應當為公民接受國防教育提供便利,對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實行優(yōu)惠或者免費;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被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的,應當對有組織的中小學生免費開放;在全民國防教育日向社會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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