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強調(diào)“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健全巡視工作領導機制,選好配強巡視干部,完善巡視程序和方式,提高巡視成效”,從4個方面提出了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的一些基本要求。
第一,要健全巡視工作領導機制。按照巡視工作條例,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設立巡視組,對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巡視監(jiān)督。巡視機構(gòu)不同于紀委、組織部門的內(nèi)設機構(gòu),必須針對巡視機構(gòu)的職責和特點,完善干部管理制度,健全巡視工作領導機制,為巡視工作發(fā)展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第二,要加強巡視隊伍建設。有同志講,巡視組就好比一支“偵察部隊”,如果“偵察兵”的素質(zhì)能力不強,就很難“偵察”到有價值的情況,就無法為“指揮部”和“后續(xù)部隊”提供準確信息。擁有一支高素質(zhì)的巡視干部隊伍是做好巡視工作的重要前提。
第三,要完善巡視程序和方式。巡視程序主要包括巡視準備程序、巡視期間有關工作和事項報告程序、巡視了解結(jié)束后匯報程序、對發(fā)現(xiàn)問題處理程序、巡視成果運用及反饋程序。巡視工作方式是巡視工作程序的重要內(nèi)容。
第四,要注重巡視成果運用。一是加強對巡視情況的綜合分析,針對帶有共性和傾向性的問題,向中央和有關部門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二是規(guī)定被巡視地區(qū)、單位提交整改方案和整改情況報告時限,加強對巡視成果運用情況的督促檢查。通過回訪、實地督查、發(fā)函督辦等方式,及時了解領導批辦事項的落實情況,被巡視地區(qū)、單位黨委(黨組)整改落實情況,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對移交的意見建議研究辦理情況。三是積極探索并完善以加強部門間協(xié)調(diào)配合為核心的巡視成果長效運用機制、巡視成果共享機制,推進巡視成果的綜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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